以次充好、哄抬医用口罩价格……重庆又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2月1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疫情防控期间重庆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典型违法案件(第二批)。

以次充好、哄抬医用口罩价格……重庆又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0-02-13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月13日14时15分讯(记者 周晓雪 李华侨)哄抬医用口罩价格、以不合格防护口罩冒充医用口罩……2月1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疫情防控期间重庆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典型违法案件(第二批)。

公开曝光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

一、重庆露鹤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作发布网页广告宣传普通食品具有肺热咳嗽防治功效案。1月30日,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重庆露鹤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网宣介茶叶产品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公司官网进行检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制作网页广告,宣传推介其开发的露鹤酮、露鹤清茶茶、露鹤山高茶、露鹤胰茶四款茶制品。广告内容为:“露鹤酮茶适用各种感冒咳嗽群体,对肺热、咳嗽、痰多等有一定缓解作用”“露鹤清茶适合咽喉炎群体,对急性和慢性咽炎有清咽润喉的作用”“露鹤山高茶适用尿频、三高、便秘、胃胀、睡眠差人群,针对高血脂、高血压、冠心病、高尿酸以及前列腺增生等有缓解和预防作用”“露鹤胰茶适用血糖高人群,对高血糖方面疾病治疗有一定的辅助作用”等。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划分,茶叶属于普通食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制作发布网页广告宣传普通食品具有肺热咳嗽防治功效的违法行为。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二、沙坪坝区罗庆中、江萍涉嫌以不合格防护口罩冒充医用口罩案。1月28日,据群众举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总队)和沙坪坝区公安分局青木关派出所联合行动,在青木关镇管家桥村查获17.5万个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口罩。经查,该批口罩为罗庆中伙同江萍等人从嫌疑人杨坤(另案查处)处购进,并以医用口罩名义售卖,赚取差价。市执法总队依法扣押,并抽样送检。经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多项指标不符合YY0469—2011标准规定。目前,市执法总队已立案查处。因其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三、两江新区桐君阁美邻大药房涉嫌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1月29日,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据桐君阁美邻大药房主动报告进行检查,对3590只涉嫌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先行登记保存,并指导其召回已售的涉嫌侵权3M口罩。至当日晚,召回涉嫌侵权3M口罩8000只。1月30日,经3M商标权利人初步鉴定,上述口罩为侵权产品,故全部扣押。经查,当事人于1月23日从某物资经营部(另案查处)购进3M无呼吸气阀口罩20000只,之后对外销售16410只。除召回8000只外,尚有8410只未能召回。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违法行为,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四、秀山县武仁大药房哄抬医用口罩价格案。1月22日,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龙池镇武仁大药房恶意哄抬一次性口罩价格。执法人员立赴现场检查,在收银电脑中发现零售一次性口罩记录,价格为25元/包。因其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秀山县市场监管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1日,以1.6元/袋的价格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70袋。在2020年1月21日秀山县疫情防控启动后,将零售价格由之前的5元/袋提高到25元/袋。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五、潼南区伍平哄抬口罩价格和销售未明码标价999感冒灵颗粒案。1月26日,潼南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千方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口罩标价5元/只,进货单显示单价为1.5元/只,同时,销售的999感冒灵颗粒未标价,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立案调查。经查,该康安店实际经营者为伍平,其于1月25日以1.5元/只的价格购进纯棉脱脂口罩(普通型)60只,之后以5元/只的价格售出40只。在监管部门检查时,以3元/只的价格售出20只;销售的999感冒颗粒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哄抬口罩价格和销售未明码标价999感冒灵颗粒的违法行为。2月6日,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六、重庆高新区汇民大药房销售未明码标价冠桦KN95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案。1月27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大学城中路38号附1号的汇民大药房销售口罩时不明码标价。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15日以5.5元/盒的价格,购进冠桦KN95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一批,在销售中不明码标价,只向消费者口头告知价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明码标价口罩的违法行为。2月10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七、南岸区吴吉巧无照经营和销售无中文标识一次性口罩案。1月29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称吴吉巧违法销售口罩。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吴吉巧未取得经营资质,抢购、囤积口罩1456个,于南岸区四小区周边向公众销售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安全有效期的口罩。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及《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和销售无中文标识一次性口罩的行为。2月5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未售出口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八、桐君阁大药房两江新区一百四十店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1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桐君阁大药房两江新区一百四十店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只能提供购货凭证。经查,当事人于1月22日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连花清瘟胶囊”,数量200盒。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抽样送检。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九、真善美大药房九龙坡区杨家坪真德药店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1月27日,市执法总队在该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磷酸奥司他韦颗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阿莫西林胶囊”未提供随货同行单、无验收记录,其阴凉柜湿度记录表记录不及时。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立案调查。

十、渝北区邓小兵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1月30日,市执法总队对渝北区邓小兵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海天老抽豉油”、“岚波冰粉组合装”、“脆香米家庭装”。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三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但仍上架对外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市执法总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 报料微信:hualongbaoliao,报料QQ:340158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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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14:22:54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月13日14时15分讯(记者 周晓雪 李华侨)哄抬医用口罩价格、以不合格防护口罩冒充医用口罩……2月1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疫情防控期间重庆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典型违法案件(第二批)。

公开曝光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

一、重庆露鹤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作发布网页广告宣传普通食品具有肺热咳嗽防治功效案。1月30日,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重庆露鹤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网宣介茶叶产品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公司官网进行检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制作网页广告,宣传推介其开发的露鹤酮、露鹤清茶茶、露鹤山高茶、露鹤胰茶四款茶制品。广告内容为:“露鹤酮茶适用各种感冒咳嗽群体,对肺热、咳嗽、痰多等有一定缓解作用”“露鹤清茶适合咽喉炎群体,对急性和慢性咽炎有清咽润喉的作用”“露鹤山高茶适用尿频、三高、便秘、胃胀、睡眠差人群,针对高血脂、高血压、冠心病、高尿酸以及前列腺增生等有缓解和预防作用”“露鹤胰茶适用血糖高人群,对高血糖方面疾病治疗有一定的辅助作用”等。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划分,茶叶属于普通食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制作发布网页广告宣传普通食品具有肺热咳嗽防治功效的违法行为。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二、沙坪坝区罗庆中、江萍涉嫌以不合格防护口罩冒充医用口罩案。1月28日,据群众举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总队)和沙坪坝区公安分局青木关派出所联合行动,在青木关镇管家桥村查获17.5万个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口罩。经查,该批口罩为罗庆中伙同江萍等人从嫌疑人杨坤(另案查处)处购进,并以医用口罩名义售卖,赚取差价。市执法总队依法扣押,并抽样送检。经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多项指标不符合YY0469—2011标准规定。目前,市执法总队已立案查处。因其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三、两江新区桐君阁美邻大药房涉嫌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1月29日,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据桐君阁美邻大药房主动报告进行检查,对3590只涉嫌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先行登记保存,并指导其召回已售的涉嫌侵权3M口罩。至当日晚,召回涉嫌侵权3M口罩8000只。1月30日,经3M商标权利人初步鉴定,上述口罩为侵权产品,故全部扣押。经查,当事人于1月23日从某物资经营部(另案查处)购进3M无呼吸气阀口罩20000只,之后对外销售16410只。除召回8000只外,尚有8410只未能召回。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违法行为,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四、秀山县武仁大药房哄抬医用口罩价格案。1月22日,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龙池镇武仁大药房恶意哄抬一次性口罩价格。执法人员立赴现场检查,在收银电脑中发现零售一次性口罩记录,价格为25元/包。因其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秀山县市场监管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1日,以1.6元/袋的价格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70袋。在2020年1月21日秀山县疫情防控启动后,将零售价格由之前的5元/袋提高到25元/袋。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五、潼南区伍平哄抬口罩价格和销售未明码标价999感冒灵颗粒案。1月26日,潼南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千方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口罩标价5元/只,进货单显示单价为1.5元/只,同时,销售的999感冒灵颗粒未标价,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立案调查。经查,该康安店实际经营者为伍平,其于1月25日以1.5元/只的价格购进纯棉脱脂口罩(普通型)60只,之后以5元/只的价格售出40只。在监管部门检查时,以3元/只的价格售出20只;销售的999感冒颗粒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哄抬口罩价格和销售未明码标价999感冒灵颗粒的违法行为。2月6日,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六、重庆高新区汇民大药房销售未明码标价冠桦KN95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案。1月27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大学城中路38号附1号的汇民大药房销售口罩时不明码标价。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15日以5.5元/盒的价格,购进冠桦KN95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一批,在销售中不明码标价,只向消费者口头告知价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明码标价口罩的违法行为。2月10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七、南岸区吴吉巧无照经营和销售无中文标识一次性口罩案。1月29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称吴吉巧违法销售口罩。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吴吉巧未取得经营资质,抢购、囤积口罩1456个,于南岸区四小区周边向公众销售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安全有效期的口罩。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及《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和销售无中文标识一次性口罩的行为。2月5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未售出口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八、桐君阁大药房两江新区一百四十店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1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桐君阁大药房两江新区一百四十店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只能提供购货凭证。经查,当事人于1月22日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连花清瘟胶囊”,数量200盒。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抽样送检。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九、真善美大药房九龙坡区杨家坪真德药店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1月27日,市执法总队在该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磷酸奥司他韦颗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阿莫西林胶囊”未提供随货同行单、无验收记录,其阴凉柜湿度记录表记录不及时。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立案调查。

十、渝北区邓小兵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1月30日,市执法总队对渝北区邓小兵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海天老抽豉油”、“岚波冰粉组合装”、“脆香米家庭装”。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三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但仍上架对外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市执法总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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