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遇旅游纠纷咋办?重庆渝中法院制定旅游服务法律指引
因疫情原因无法出游,旅游者能直接取消或改期吗?因疫情取消了出游计划,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重庆渝中法院制定旅游服务法律指引,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的旅游服务纠纷,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疫情期间遇旅游纠纷咋办?重庆渝中法院制定旅游服务法律指引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0-03-13

走访调研。渝中法院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13日16时50分讯(记者 李袅)因疫情原因无法出游,旅游者能直接取消或改期吗?因疫情取消了出游计划,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重庆渝中法院制定旅游服务法律指引,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的旅游服务纠纷,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云上课堂 解答涉疫旅游纠纷法律问题

渝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日,旅游法庭联合渝中区旅游协会,连线渝中区各大旅行社负责人、酒店管理人、景区负责人等289名旅游从业人员,召开视频座谈会,通过“云上课堂”解答涉疫旅游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在及时研判分析,编写问答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旅游服务法律指引》方面,针对普遍关注的疫情期间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因疫情解除旅游合同后的损失承担和费用退还、因疫情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和返程费用负担等10个问题一一解答,着力降低疫情对旅游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想方设法为有序复工复产排忧解难。

走访调研 听取旅游企业复工复产的司法需求

3月6日,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吴庆联络走访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沟通做实做优白象街旅游巡回法庭2020年工作规划,听取旅游企业复工复产的司法需求和建议,重点调研了疫情期间的旅游投诉纠纷的情况,指导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有序开展线上调解纠纷工作,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力促旅游纠纷及时化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旅游企业正常经营,促进旅游经济恢复发展。

网上调解 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

网上调解。渝中法院供图

据介绍,疫情期间,渝中法院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提供涉旅纠纷法律咨询23人次,利用信息化手段妥善化解旅游纠纷,打造互联网调解室,通过音视频远程连线,解决外地旅游者的奔波困扰,减低疫情防范风险,以不费时、不麻烦、少花钱的形式,积极开展旅游纠纷“云调解”,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

此外,该院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旅游纠纷案件,畅通“线上+线下”立案绿色通道,运用网上开庭、巡回审判等方式,落实旅游纠纷快立快审快结处理模式,公平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解纷效益。

疫情期间遇到涉旅游纠纷 法官为你支招

问:旅游者因疫情原因无法出游,能直接取消或改期吗?

答:因疫情原因对旅游行程产生影响导致旅游者无法出游的,旅游者可以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变更合同,如改期等。如果协商不成,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

问:旅游者在出游前出现了发热、咳嗽症状,旅行社能不能解除合同?

答:旅游者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行者健康和安全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发热、咳嗽是疑似新冠肺炎表现症状,鉴于本次新冠肺炎的传染性,出于保护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考虑,旅行社有权与旅游者解除合同。

问:文旅部下发了紧急通知后,旅行社因疫情影响自行取消出团,旅游者能否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答:不能。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表明政府部门已经明确限制、禁止旅游活动的开展,旅游经营者因疫情取消出团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旅行社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不能因此要求旅行社赔偿。

问:旅游者因疫情取消了出游计划,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旅游者因疫情原因无法出游而解除旅游合同后,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但并不一定是全额退款,旅行社应当在扣除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对于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判断,且应当由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

问:旅游者计划出游,但还未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只支付了定金,受疫情影响不再签订旅游合同,定金该退吗?

答:根据《合同法》117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及民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旅行社应将定金返还。

问:在旅游过程中,因疫情原因行程中止,旅游者在当地滞留,滞留期间的食宿和返程问题如何处理?

答: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据此,即便旅游行程因疫情已经中止,旅行社也有义务协助旅游者处理食宿、返程等后续事宜,如果合同对滞留产生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分担,没有约定的,因滞留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问:在旅游过程中,出现了新冠肺炎感染者,旅行社购买了口罩、消毒液、温度计等物品的费用,可以由旅游者分担吗?

答:旅行社应通过购买防护用品等安全措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问:旅游者在参团旅游过程中得知疫情爆发消息,提前退团结束旅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剩余行程的费用吗?

答:《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旅游者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行程的余款,但旅行社有权扣除必要费用。

问:因疫情影响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受到的损失需要哪些证据材料来证明?

答:旅行社的损失主要集中在交通、住宿和地接接待等方面,旅行社需提供与交通运营商、酒店、接待社等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沟通函件等材料来证明其损失。

问:旅行社收集的境外接待社提供的证据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才能被法院采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境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目前,重庆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与重庆市司法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已经建立了重庆涉外公证、商事认证与领事认证的“一站式服务”。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 报料微信:hualongbaoliao,报料QQ:340158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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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遇旅游纠纷咋办?重庆渝中法院制定旅游服务法律指引

2020-03-13 17:51:39 来源:

走访调研。渝中法院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13日16时50分讯(记者 李袅)因疫情原因无法出游,旅游者能直接取消或改期吗?因疫情取消了出游计划,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重庆渝中法院制定旅游服务法律指引,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的旅游服务纠纷,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云上课堂 解答涉疫旅游纠纷法律问题

渝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日,旅游法庭联合渝中区旅游协会,连线渝中区各大旅行社负责人、酒店管理人、景区负责人等289名旅游从业人员,召开视频座谈会,通过“云上课堂”解答涉疫旅游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在及时研判分析,编写问答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旅游服务法律指引》方面,针对普遍关注的疫情期间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因疫情解除旅游合同后的损失承担和费用退还、因疫情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和返程费用负担等10个问题一一解答,着力降低疫情对旅游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想方设法为有序复工复产排忧解难。

走访调研 听取旅游企业复工复产的司法需求

3月6日,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吴庆联络走访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沟通做实做优白象街旅游巡回法庭2020年工作规划,听取旅游企业复工复产的司法需求和建议,重点调研了疫情期间的旅游投诉纠纷的情况,指导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有序开展线上调解纠纷工作,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力促旅游纠纷及时化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旅游企业正常经营,促进旅游经济恢复发展。

网上调解 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

网上调解。渝中法院供图

据介绍,疫情期间,渝中法院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提供涉旅纠纷法律咨询23人次,利用信息化手段妥善化解旅游纠纷,打造互联网调解室,通过音视频远程连线,解决外地旅游者的奔波困扰,减低疫情防范风险,以不费时、不麻烦、少花钱的形式,积极开展旅游纠纷“云调解”,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

此外,该院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旅游纠纷案件,畅通“线上+线下”立案绿色通道,运用网上开庭、巡回审判等方式,落实旅游纠纷快立快审快结处理模式,公平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解纷效益。

疫情期间遇到涉旅游纠纷 法官为你支招

问:旅游者因疫情原因无法出游,能直接取消或改期吗?

答:因疫情原因对旅游行程产生影响导致旅游者无法出游的,旅游者可以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变更合同,如改期等。如果协商不成,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

问:旅游者在出游前出现了发热、咳嗽症状,旅行社能不能解除合同?

答:旅游者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行者健康和安全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发热、咳嗽是疑似新冠肺炎表现症状,鉴于本次新冠肺炎的传染性,出于保护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考虑,旅行社有权与旅游者解除合同。

问:文旅部下发了紧急通知后,旅行社因疫情影响自行取消出团,旅游者能否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答:不能。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表明政府部门已经明确限制、禁止旅游活动的开展,旅游经营者因疫情取消出团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旅行社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不能因此要求旅行社赔偿。

问:旅游者因疫情取消了出游计划,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旅游者因疫情原因无法出游而解除旅游合同后,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但并不一定是全额退款,旅行社应当在扣除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对于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判断,且应当由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

问:旅游者计划出游,但还未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只支付了定金,受疫情影响不再签订旅游合同,定金该退吗?

答:根据《合同法》117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及民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旅行社应将定金返还。

问:在旅游过程中,因疫情原因行程中止,旅游者在当地滞留,滞留期间的食宿和返程问题如何处理?

答: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据此,即便旅游行程因疫情已经中止,旅行社也有义务协助旅游者处理食宿、返程等后续事宜,如果合同对滞留产生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分担,没有约定的,因滞留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问:在旅游过程中,出现了新冠肺炎感染者,旅行社购买了口罩、消毒液、温度计等物品的费用,可以由旅游者分担吗?

答:旅行社应通过购买防护用品等安全措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问:旅游者在参团旅游过程中得知疫情爆发消息,提前退团结束旅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剩余行程的费用吗?

答:《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旅游者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行程的余款,但旅行社有权扣除必要费用。

问:因疫情影响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受到的损失需要哪些证据材料来证明?

答:旅行社的损失主要集中在交通、住宿和地接接待等方面,旅行社需提供与交通运营商、酒店、接待社等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沟通函件等材料来证明其损失。

问:旅行社收集的境外接待社提供的证据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才能被法院采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境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目前,重庆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与重庆市司法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已经建立了重庆涉外公证、商事认证与领事认证的“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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