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本月开始施行 明确城市生态公园为永久保护绿地
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本月开始施行。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记者 董进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18日14时50分讯(记者 董进)今(18)日上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在重庆市园博园举行,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会上获悉,该《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首次对城市绿线划定、永久保护绿地、城市生态公园、城市立体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园林传统技艺传承与保护等方面予以规范和明确。
首次在地方性立法中规范明确这些方面
据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卢鹏飞介绍,城市园林绿化关系到高品质生活环境、高质量发展环境。本次《条例》修订,重点从加强规划控制、规范建设程序和强化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据了解,《条例》对城市园林绿化涉及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做出整体制度设计和系统性制度安排,特别是对城市绿线划定、永久保护绿地、城市生态公园、城市立体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园林传统技艺传承与保护等方面首次在地方性立法中予以规范和明确。
对城市生态公园建设提出可操作管控措施
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率,并建立严格的调整审批制度,建立城市绿地基本保障;建立立体绿化制度,体现山城特色... ...《条例》中将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通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道规划、山城步道规划等具体规划构建城市绿化的规划体系,保证城市园林绿化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其中规定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按照公园绿地进行建设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应当计入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时,其用地指标应当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等量置换平衡。这也是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城市生态公园写入地方性法规中,并对城市生态公园建设提出了可操作管控措施。
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按照公园绿地进行建设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应当计入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时,其用地指标应当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等量置换平衡。”据重庆市城管局相关人士介绍,这是本次条例修订的一大特色和亮点,是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领域富有地方特色的大胆创新。以园博园、照母山公园为例,这两个公园的用地属于城市非建设用地,通过各方投入建成具有生态功能和休闲功能的城市是国内太公园,不仅拓展了市民绿色生存空间,也扩大城市绿地范围。
在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处5万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新增了处罚条款。一是未对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二是占用、拆除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三是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治理病虫害的,责令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在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还了解到,为更好地保护和改善我市城市生态环境、扮靓城市颜值、提升城市品质,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对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主体、公民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明确了公民个人的责任义务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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