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推行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具备这4种条件的6类企业可以纳入
近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印发《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对清单范围进行了细化,具备4种条件的6类企业可以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重庆推行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具备这4种条件的6类企业可以纳入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0-03-20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20日18时讯(记者 邱小雅)为适应疫情防控形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印发《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面清单原则上实行到2020年9月30日,根据形势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方案》对清单范围进行了细化,具备4种条件的6类企业可以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一是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经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认定、认可;

二是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和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根据其环境守法、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纳入;

三是重大工程项目和重点领域企业,近1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是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环境信用良好,1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

《方案》中还明确了具体的执法措施:

一是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为主。但对群众举报投诉、来信来访,以及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等,要依法及时实施现场核查处理。

二是合理安排“双随机”抽查,采取差异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措施并实行动态调整。对正面清单前5类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被“双随机”抽到的,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对正面清单第6类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可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一般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减少抽查频次。对未纳入清单的企业,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开展日常执法工作。

三是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四是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对损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的重大环境问题、影响疫情防控、偷排偷放、恶意排污、拒不整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公开曝光。

五是强化宣传和环境应急管理,做好企业复产复工的环境法规宣贯。指导帮助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应用远程监控等新技术,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排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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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推行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具备这4种条件的6类企业可以纳入

2020-03-20 18:12:53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20日18时讯(记者 邱小雅)为适应疫情防控形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印发《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面清单原则上实行到2020年9月30日,根据形势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方案》对清单范围进行了细化,具备4种条件的6类企业可以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一是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经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认定、认可;

二是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和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根据其环境守法、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纳入;

三是重大工程项目和重点领域企业,近1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是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环境信用良好,1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

《方案》中还明确了具体的执法措施:

一是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为主。但对群众举报投诉、来信来访,以及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等,要依法及时实施现场核查处理。

二是合理安排“双随机”抽查,采取差异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措施并实行动态调整。对正面清单前5类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被“双随机”抽到的,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对正面清单第6类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可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一般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减少抽查频次。对未纳入清单的企业,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开展日常执法工作。

三是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四是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对损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的重大环境问题、影响疫情防控、偷排偷放、恶意排污、拒不整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公开曝光。

五是强化宣传和环境应急管理,做好企业复产复工的环境法规宣贯。指导帮助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应用远程监控等新技术,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排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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