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实施 优化制度设计解决业委会“召开难”
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29)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重庆新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实施 优化制度设计解决业委会“召开难”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0-04-29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4月29日12时讯(记者 余志斌)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29)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业委会成立难,业委会工作不规范是群众突出反映的问题,为了推动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建设单位的公告义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

二是增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信力。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业主对筹备组不信任,不愿参与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条例》规定,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且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第十七条第三款)。

三是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义务。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共有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等材料(第十七条第一款)。

四是为业主投票提供便利。鼓励使用业主决策信息系统等新技术为召开业主大会提供便利(第二十一条)。包括业主决策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内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由市住建委建立和维护,供业主、业主委员会免费使用(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张山表示,近年来,由于部分业主委员会工作不规范,让很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失去了信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把好“入口关”。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八个方面的要求,比如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利害关系等(第二十六条)。

二是把好“履职关”。 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了全面规定,包括监督管理规约实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等九个方面,并定期听取业主意见建议,接受业主咨询、投诉(第二十九条)。

三是把好“监督关”。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经费和共有资金使用等情况(第三十条)。通过以上措施,促使业主委员会遵守法律、勤勉尽责。

四是把好“退出关”。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九个方面的行为,如侵占共有财产、拒不交纳物业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业主委员会成员如违反相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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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实施 优化制度设计解决业委会“召开难”

2020-04-29 13:53:14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4月29日12时讯(记者 余志斌)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29)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业委会成立难,业委会工作不规范是群众突出反映的问题,为了推动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建设单位的公告义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

二是增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信力。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业主对筹备组不信任,不愿参与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条例》规定,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且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第十七条第三款)。

三是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义务。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共有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等材料(第十七条第一款)。

四是为业主投票提供便利。鼓励使用业主决策信息系统等新技术为召开业主大会提供便利(第二十一条)。包括业主决策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内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由市住建委建立和维护,供业主、业主委员会免费使用(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张山表示,近年来,由于部分业主委员会工作不规范,让很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失去了信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把好“入口关”。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八个方面的要求,比如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利害关系等(第二十六条)。

二是把好“履职关”。 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了全面规定,包括监督管理规约实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等九个方面,并定期听取业主意见建议,接受业主咨询、投诉(第二十九条)。

三是把好“监督关”。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经费和共有资金使用等情况(第三十条)。通过以上措施,促使业主委员会遵守法律、勤勉尽责。

四是把好“退出关”。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九个方面的行为,如侵占共有财产、拒不交纳物业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业主委员会成员如违反相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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