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1314”热恋期频发爱的红包分手想要回?法院:不支持
不少情侣会用微信转账发一个有特别含义的红包,比如520、1314……不过,一旦分手那些曾经的“爱”还需要归还吗?

“520”“1314”热恋期频发爱的红包分手想要回?法院:不支持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0-05-20

部分转账明细。法院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发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5月20日17时讯(记者 李袅)在特别的日子里,不少情侣会用微信转账发一个有特别含义的红包,比如520、1314……不过,一旦分手那些曾经的“爱”还需要归还吗?网上就曾热传过这样一张关于红包的“律师温馨提示”,让人忍俊不禁。不过,近日,重庆武隆法院就真的审结了一起因恋人分手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网传的红包“律师温馨提示”

分手后他想要回1.4万余元“示爱红包”

2019年6月,郑强(化名)与蔡倩(化名)经人介绍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在热恋中,郑强通过微信多次、小额度向蔡倩转款,其中不乏诸如“520”“1314”之类金额,共计转款1.4万余元。

去年底,双方解除了恋爱关系,郑强想要回这些“示爱红包”。蔡倩虽然承认收到了转款,但她认为,这些都是恋爱期间,对方基于爱对自己做出的赠与行为,不愿归还。双方产生纠纷,昔日的情侣诉至法院。

原告未能举证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郑强曾多次向蔡倩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金钱,本质上属于郑强为增进双方感情,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而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同时,郑强多次向蔡倩支付金钱,蔡倩均予以接受,双方的赠与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完毕,并且赠与的数额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也符合社会交往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故蔡倩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郑强支付的金钱具有合法依据。

此外,关于郑强主张其基于结婚目的而向蔡倩支付金钱,郑强未能举证证明已将结婚目的约定为赠与合同所附条件。对郑强的此项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驳回了郑强的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返还?看法官怎么说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返还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从赠与的性质而言,可以区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法官表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指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生活中主要包括结婚的彩礼以及为订婚而购买的钻戒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实施赠与彩礼或钻戒行为时,当事人之间往往不可能存在书面甚至口头赠与合同,更无可能明确将解除条件明确表达在赠与行为之中。认定上述赠与行为中附有解除条件(确定不结婚或一定条件下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是结合社会善良风俗,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客观解释的结果。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可请求返还。

“而在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能否要求返还,应当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法官表示,一般赠与行为,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被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在赠与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时,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法官同时提醒,恋爱期间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难以认定。因此,情侣间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热恋也应保有理智。在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小额赠与行为是现代生活恋爱中的正常现象,可以增进恋人情感,稳固恋爱关系,但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hualongbaoliao,报料QQ:340158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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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314”热恋期频发爱的红包分手想要回?法院:不支持

2020-05-20 17:13:11 来源: 0 条评论

部分转账明细。法院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发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5月20日17时讯(记者 李袅)在特别的日子里,不少情侣会用微信转账发一个有特别含义的红包,比如520、1314……不过,一旦分手那些曾经的“爱”还需要归还吗?网上就曾热传过这样一张关于红包的“律师温馨提示”,让人忍俊不禁。不过,近日,重庆武隆法院就真的审结了一起因恋人分手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网传的红包“律师温馨提示”

分手后他想要回1.4万余元“示爱红包”

2019年6月,郑强(化名)与蔡倩(化名)经人介绍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在热恋中,郑强通过微信多次、小额度向蔡倩转款,其中不乏诸如“520”“1314”之类金额,共计转款1.4万余元。

去年底,双方解除了恋爱关系,郑强想要回这些“示爱红包”。蔡倩虽然承认收到了转款,但她认为,这些都是恋爱期间,对方基于爱对自己做出的赠与行为,不愿归还。双方产生纠纷,昔日的情侣诉至法院。

原告未能举证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郑强曾多次向蔡倩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金钱,本质上属于郑强为增进双方感情,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而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同时,郑强多次向蔡倩支付金钱,蔡倩均予以接受,双方的赠与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完毕,并且赠与的数额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也符合社会交往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故蔡倩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郑强支付的金钱具有合法依据。

此外,关于郑强主张其基于结婚目的而向蔡倩支付金钱,郑强未能举证证明已将结婚目的约定为赠与合同所附条件。对郑强的此项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驳回了郑强的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返还?看法官怎么说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返还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从赠与的性质而言,可以区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法官表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指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生活中主要包括结婚的彩礼以及为订婚而购买的钻戒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实施赠与彩礼或钻戒行为时,当事人之间往往不可能存在书面甚至口头赠与合同,更无可能明确将解除条件明确表达在赠与行为之中。认定上述赠与行为中附有解除条件(确定不结婚或一定条件下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是结合社会善良风俗,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客观解释的结果。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可请求返还。

“而在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能否要求返还,应当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法官表示,一般赠与行为,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被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在赠与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时,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法官同时提醒,恋爱期间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难以认定。因此,情侣间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热恋也应保有理智。在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小额赠与行为是现代生活恋爱中的正常现象,可以增进恋人情感,稳固恋爱关系,但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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