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全国两会|马善祥:建议将“自制药”明确为假药
全国人大代表马善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谢鹏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5月24日22时讯(记者 赵紫东)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马善祥提出将 “自制药”明确为假药的建议。
“自制药”指未经国家批准的小作坊自行生产,且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品种之列,并以药品进行销售的产品,属于原《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规范范畴,按假药论处。
马善祥调研发现,近三年来,重庆公安机关立案生产销售假药案件1012起,其中没有药品生产资质的小作坊、黑窝点生产的自制假药案件数量占比达80%以上。
“ ‘自制药’行为有三个特征” 马善祥说,“自制药”一是质量差。从近年来的“自制药”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大多不具备药品生产的专业知识、技术,往往租赁普通民房作为加工窝点,设备简陋,卫生条件极差,依据网络信息或者口口相传的信息确定配方,成分、比例凭主观感觉和喜好,无法保证药品质量。二是危害大。为增加“疗效”,往往超剂量添加镇痛、镇咳、降压、激素类西药,严重危害患者健康安全,影响政府公信力。如,2016年重庆一高血压老年患者因服用一种叫“银杏胶囊”的自制降压药后晕倒,经抢救后才脱险,后经检测其服用的“银杏胶囊”内含有正常剂量10倍的氨氯地平(降压药)。三是成本低。自制假药往往工艺上不复杂,可利用简单设备实现大批量生产。在当前电子商务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往往可将自制假药迅速推广,销售至全国各地,犯罪成本低、发现难度大。
马善祥说,“自制药”危害大,但由于新《药品管理法》对“自制药”定性不明确,造成司法机关很难打击“自制药”行为。
对此,马善祥建议将“自制药”明确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解决其认定问题;同时尽早出台相应的检验、假药认定配套规定,统一认定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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