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提意见!《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来了 这些关键问题别错过
日前市城市管理局起草并形成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从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对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作出详细规定,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快来提意见!《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来了 这些关键问题别错过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0-07-07

市民办卡参与智能垃圾分类。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记者 李文科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7月7日21时讯(记者董进)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今(7)日从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获悉,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不断推进,《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纳入市人大、市政府2020年立法预备项目。日前市城市管理局起草并形成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从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对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作出详细规定,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以立法形式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和责任

202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重庆市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的全国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之一,为推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目标,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此次《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味着我市正在推进以立法形式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和责任。

小区居民正在向可回收智能设备投递废纸。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周盈 摄

生活垃圾类别实施分类公布并可根据需要调整

《草案》中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具体将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饭剩菜、废弃食物、中药残渣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和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产品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如何分类投放如何处罚 这样的安排你是否同意

针对市民最关心的垃圾如何分类投放,《草案》中建议的是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将厨余垃圾投入厕所、市政污水管道;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对于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草案》中则写明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纳的法律责任方面,弄虚作假不缴纳或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可登录官网下载《草案》原文并提出修改意见

据了解,当《草案》施行时,《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由于目前处于起草阶段,市城市管理局也邀请广大重庆市民积极参与献言献策。公众可关注“重庆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点击首页底端“征求意见”按钮,然后进入页面下载附件《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也可直接登录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官网(下载《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原文。

公众若要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7月18日前寄送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处(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176号,401121),或者发送邮件至swupl2020@163.com。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hualongbaoliao,报料QQ:340158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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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提意见!《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来了 这些关键问题别错过

2020-07-07 21:57:09 来源:

市民办卡参与智能垃圾分类。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记者 李文科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7月7日21时讯(记者董进)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今(7)日从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获悉,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不断推进,《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纳入市人大、市政府2020年立法预备项目。日前市城市管理局起草并形成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从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对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作出详细规定,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以立法形式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和责任

202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重庆市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的全国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之一,为推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目标,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此次《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味着我市正在推进以立法形式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和责任。

小区居民正在向可回收智能设备投递废纸。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周盈 摄

生活垃圾类别实施分类公布并可根据需要调整

《草案》中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具体将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饭剩菜、废弃食物、中药残渣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和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产品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如何分类投放如何处罚 这样的安排你是否同意

针对市民最关心的垃圾如何分类投放,《草案》中建议的是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将厨余垃圾投入厕所、市政污水管道;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对于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草案》中则写明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纳的法律责任方面,弄虚作假不缴纳或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可登录官网下载《草案》原文并提出修改意见

据了解,当《草案》施行时,《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由于目前处于起草阶段,市城市管理局也邀请广大重庆市民积极参与献言献策。公众可关注“重庆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点击首页底端“征求意见”按钮,然后进入页面下载附件《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也可直接登录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官网(下载《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原文。

公众若要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7月18日前寄送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处(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176号,401121),或者发送邮件至swupl202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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