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撒渔网要入法网! 涪陵警方联合多部门开展长江流域“禁渔”宣传
7月27日,涪陵区公安局联合区法院、区检察院、渔政等单位开展长江流域“禁渔”宣传工作,增强群众对禁渔期各项政策、法规及增殖放流水生物种的了解,营造全民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良好氛围。

乱撒渔网要入法网! 涪陵警方联合多部门开展长江流域“禁渔”宣传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0-07-28

“禁渔”宣传现场。涪陵警方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7月28日19时讯(通讯员 杨静)7月27日,涪陵区公安局联合区法院、区检察院、渔政等单位开展长江流域“禁渔”宣传工作,增强群众对禁渔期各项政策、法规及增殖放流水生物种的了解,营造全民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良好氛围。

“长江已经进入10年禁渔期……”当日上午,联合宣传人员采取悬挂标语、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多种形式,向过往市民普及相关知识,积极鼓励广大市民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涪陵区境内长江,乌江干流及其河汊,小溪河(别名马武河)、麻溪河(及枧溪河)、后溪河、龙塘河、碧溪河、止桥河(别名马鞍河)、梨香溪(别名黎香溪)及龙潭河(别名龙潭溪)、犁鸳溪、珍溪河、渠溪河等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进行捕捞作业。

涪陵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7月1日起,警方启动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特别是重点打击“电毒炸”(电鱼、毒鱼、炸鱼)、“绝户网”(网眼极小、大小鱼通吃)、“三无船”(无船号、无船证、无船籍)等违法行为。同时,公安机关本着“打团伙、端窝点、斩链条”的工作目标,还将针对收购或代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野生鱼为经营对象的餐饮场所。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为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让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分子有利可图,更勿“亲自上阵”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hualongbaoliao,报料QQ:340158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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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撒渔网要入法网! 涪陵警方联合多部门开展长江流域“禁渔”宣传

2020-07-28 21:06:40 来源:

“禁渔”宣传现场。涪陵警方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7月28日19时讯(通讯员 杨静)7月27日,涪陵区公安局联合区法院、区检察院、渔政等单位开展长江流域“禁渔”宣传工作,增强群众对禁渔期各项政策、法规及增殖放流水生物种的了解,营造全民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良好氛围。

“长江已经进入10年禁渔期……”当日上午,联合宣传人员采取悬挂标语、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多种形式,向过往市民普及相关知识,积极鼓励广大市民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涪陵区境内长江,乌江干流及其河汊,小溪河(别名马武河)、麻溪河(及枧溪河)、后溪河、龙塘河、碧溪河、止桥河(别名马鞍河)、梨香溪(别名黎香溪)及龙潭河(别名龙潭溪)、犁鸳溪、珍溪河、渠溪河等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进行捕捞作业。

涪陵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7月1日起,警方启动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特别是重点打击“电毒炸”(电鱼、毒鱼、炸鱼)、“绝户网”(网眼极小、大小鱼通吃)、“三无船”(无船号、无船证、无船籍)等违法行为。同时,公安机关本着“打团伙、端窝点、斩链条”的工作目标,还将针对收购或代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野生鱼为经营对象的餐饮场所。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为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让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分子有利可图,更勿“亲自上阵”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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