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重庆实施办法审议通过 明确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经费支出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7月30日17时40分讯(记者 阙影)今(30)日下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五届人大常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从红十字会的性质、“三救三献”等职责、政府及部门的支持保障、红十字会行为规范和财产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明确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她说,实施办法从第五条至第十三条,用了九条的篇幅对红十字会的救援救灾、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三救工作”,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三献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红十字基层组织工作、宣传研究工作和对外交流等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实施办法规定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响应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依法组织参与宣传、救援、救护、救助、募捐等相关工作,做到高效运转、公开透明。
三方面加强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
公信力是红十字会的生命线。实施办法主要从对红十字会的规范、捐赠募捐活动、信息公开等方面加强制度设计,力求提高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根据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捐赠物资发放的实际情况,为提高红十字会分配捐赠资源的公信力,实施办法创新提出了捐赠人可以参与捐赠物资的发放的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的财产及其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办法还强化了红十字会财产监督管理,明确规定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在编人员以及机构的经费支出,红十字会使用款物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依法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
实施办法规定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与其他财产分开管理,对社会捐赠资金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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