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破坏谁治理 新修订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明起施行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7月31日16时讯(记者 王玮)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尤为重要。记者从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了解到,新修订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不仅规定了两类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和两类主体的主体责任,还规定了四项重要的管理制度。
据了解,截至2019年底,重庆市发现的矿产资源72种,查明资源储量的46种,开发利用的28种,石灰岩、砂岩、页岩等砂石土矿资源丰富,天然气、页岩气、锰矿、岩盐、地热、毒重石(钡矿)等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特色和优势。
《条例》是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此前已进行过两次修正,本次新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责任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及矿业权人的主体责任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从业主体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占用费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制度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四项重要管理制度,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边开采、边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保护”的内容,在管理原则中增加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内容,专门增设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进行详细规定。该负责人表示:“这是全面对标对表生态文明建设新理念。”
对于矿产开发的审批方面,《条例》也有明确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提交申请后,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探矿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进一步压缩审批许可时限,由国家规定的“40日”压缩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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