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回家吃饭 返岗途中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上班期间回家吃饭 返岗途中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2020-08-27

用人单位在员工上班期间未提供伙食,员工在正常吃饭时间按惯例回家吃饭后,往返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受伤,这名员工能算工伤吗?

近日,开州区法院一审审理的当地某超市不服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判决认定该员工为工伤。超市不服后,提出上诉。目前,超市方已撤诉。

吃午饭返岗途中遇车祸

开州的这家超市对员工实行白、晚班两班制管理,白班时间为7:30-14:30,晚班时间为14:30-21:30,每班7个小时。

上班期间,超市没有为员工提供伙食,但提供每位员工40分钟的轮流吃饭时间。邓某是该超市员工,主要从事售货员工作,租房居住在开州区云枫街道平桥社区。因上班地点离家不远,邓某平时都是回家吃饭。

2018年8月30日,邓某在超市上白班。当日中午,邓某回家吃饭后,驾驶电动车从家中出发,到超市上班,途经开州区桔乡路与盛山街交叉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邓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院方诊断,邓某有骨折,还有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云枫勤务大队认定,邓某对该次交通事故无责任。

员工被认定为工伤超市不服

去年1月初,开州区人社局受理了邓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邓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超市方不服,将当地人社局告上了开州区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庭审期间,原告提出第三人邓某发生工伤事故时间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而是私自外出受伤,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开州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邓某作为原告职工,每班连续工作时间长达7个小时。期间,原告只提供吃饭时间,不提供伙食,第三人为解决正常生理所需的事项应予支持,而中午就餐问题属于正常生理需要和身体健康需要,并非私自外出。

从现有的证据看,第三人住处离工作地点不远,骑车仅需3分钟左右,在原告不提供工作餐的情况下,第三人为了节约生活开支而回家吃饭亦属合情合理。

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18年8月30日中午12点30分,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开州区桔乡路与盛山街交叉路口,在开州区云枫街道平桥社区与某某超市之间,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无法继续上班而打电话让同事为其顶班,足以说明第三人从住处到原告处的目的是为上班,不是为其他私事。

原告虽提出开州区云枫街道平桥社区不是第三人住所,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第三人从开州区云枫街道平桥社区到原告处的路上应认定为第三人的合理上下班路线。

第三人在合理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被告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开州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超市的诉讼请求。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唐予馨 通讯员 朱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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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回家吃饭 返岗途中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2020-08-27 06:32:38 来源: 0 条评论

用人单位在员工上班期间未提供伙食,员工在正常吃饭时间按惯例回家吃饭后,往返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受伤,这名员工能算工伤吗?

近日,开州区法院一审审理的当地某超市不服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判决认定该员工为工伤。超市不服后,提出上诉。目前,超市方已撤诉。

吃午饭返岗途中遇车祸

开州的这家超市对员工实行白、晚班两班制管理,白班时间为7:30-14:30,晚班时间为14:30-21:30,每班7个小时。

上班期间,超市没有为员工提供伙食,但提供每位员工40分钟的轮流吃饭时间。邓某是该超市员工,主要从事售货员工作,租房居住在开州区云枫街道平桥社区。因上班地点离家不远,邓某平时都是回家吃饭。

2018年8月30日,邓某在超市上白班。当日中午,邓某回家吃饭后,驾驶电动车从家中出发,到超市上班,途经开州区桔乡路与盛山街交叉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邓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院方诊断,邓某有骨折,还有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云枫勤务大队认定,邓某对该次交通事故无责任。

员工被认定为工伤超市不服

去年1月初,开州区人社局受理了邓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邓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超市方不服,将当地人社局告上了开州区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庭审期间,原告提出第三人邓某发生工伤事故时间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而是私自外出受伤,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开州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邓某作为原告职工,每班连续工作时间长达7个小时。期间,原告只提供吃饭时间,不提供伙食,第三人为解决正常生理所需的事项应予支持,而中午就餐问题属于正常生理需要和身体健康需要,并非私自外出。

从现有的证据看,第三人住处离工作地点不远,骑车仅需3分钟左右,在原告不提供工作餐的情况下,第三人为了节约生活开支而回家吃饭亦属合情合理。

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18年8月30日中午12点30分,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开州区桔乡路与盛山街交叉路口,在开州区云枫街道平桥社区与某某超市之间,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无法继续上班而打电话让同事为其顶班,足以说明第三人从住处到原告处的目的是为上班,不是为其他私事。

原告虽提出开州区云枫街道平桥社区不是第三人住所,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第三人从开州区云枫街道平桥社区到原告处的路上应认定为第三人的合理上下班路线。

第三人在合理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被告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开州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超市的诉讼请求。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唐予馨 通讯员 朱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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