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益如何保护?法院审理的这几起典型案例告诉你可以这么做
今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赠送《股东诉讼指引》宣传手册。法院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8月28日14时讯(记者 阙影)近年来,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因权益之争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强化保护。今(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辖区两级法院股东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从司法的角度积极规范和引导公司依法经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小股东要求查看会计凭证被拒 法院判决支持其知情权
2015年8月10日起,刘某成为某消防工程公司股东,但未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4日,未设董事会及监事会。
2019年7月23日,刘某向某消防工程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公司章程及公司自2013年4月24日成立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未作回复。刘某遂起诉请求查阅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2013年4月24日成立至今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会计凭证是编制会计账簿的重要依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有权查阅会计凭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是自公司成立以来的相关资料,并不以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为界限。
重庆五中院新闻发言人、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文。法院供图
小股东被伪造签字 法院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2014年11月10日,某工贸公司原股东邓某某书写了一份该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由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向银行申请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期限12个月,并由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房产作为抵押”。该决议上记载的股东签名为当时的股东“王某”“李某某”,该公司未盖章。
审理中,邓某某确认上述股东会决议系由其书写,“王某”“李某某”的签名亦由其代签,该股东会并未召开。李某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书面股东会决议上签名亦非股东本人或委托他人签字的,应认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仍以传统的股权转让纠纷为主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股东诉讼案件1192件,同比增长4.38%;审结885件,同比降低16.03%,结案标的额达17.99亿元。
从纠纷类型看,仍以传统的股权转让纠纷为主,共受理552件,占受案总数的54.01%。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受案数量相距不大,占比2-6%不等。其余清算责任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等均不足10件,总共占股东诉讼案件的2.64%。
重庆五中院新闻发言人、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文表示,规范公司经营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应关注出资形式,按时履行出资义务,规范主要主体的经营活动,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期间的行为,履行清算义务,确保公司规范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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