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个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出台
涉民企刑事案件划定保护对象
记者日前从江北区检察院获悉,江北区检察院与江北区公安分局共同签署《关于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集两家之力,助推“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据悉,这也是全市范围内出台的首个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

重庆首个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出台
涉民企刑事案件划定保护对象

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2020-09-10

重庆日报讯 (记者 杨铌紫 实习生 李明岩)记者日前从江北区检察院获悉,江北区检察院与江北区公安分局共同签署《关于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集两家之力,助推“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据悉,这也是全市范围内出台的首个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

江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于应保护的涉民企刑事案件对象范围的划定、特殊案件标识、经济影响评估、追赃挽损、信息共享、调研总结等作出了全面规范,建立了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相关联系协作机制。

如何划定应予保护的涉民企刑事案件对象?《办法》明确提到,涉企刑事案件是指企业、企业主(即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或是企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含技术骨干)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且案情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案件。为提升民企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办法》规定,对企业有关负责人犯罪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涉企案件,一般不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对重大涉市场主体案件,双方应加强沟通,公安机关原则上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一般应予提前介入,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对进一步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建议,确保案件证据体系在侦查终结时达到起诉标准,着力减少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退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数,提升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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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个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出台
涉民企刑事案件划定保护对象

2020-09-10 09:47:26 来源: 0 条评论

重庆日报讯 (记者 杨铌紫 实习生 李明岩)记者日前从江北区检察院获悉,江北区检察院与江北区公安分局共同签署《关于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集两家之力,助推“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据悉,这也是全市范围内出台的首个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

江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于应保护的涉民企刑事案件对象范围的划定、特殊案件标识、经济影响评估、追赃挽损、信息共享、调研总结等作出了全面规范,建立了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相关联系协作机制。

如何划定应予保护的涉民企刑事案件对象?《办法》明确提到,涉企刑事案件是指企业、企业主(即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或是企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含技术骨干)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且案情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案件。为提升民企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办法》规定,对企业有关负责人犯罪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涉企案件,一般不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对重大涉市场主体案件,双方应加强沟通,公安机关原则上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一般应予提前介入,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对进一步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建议,确保案件证据体系在侦查终结时达到起诉标准,着力减少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退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数,提升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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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曾家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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