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继父把继子女告上法庭“求赡养” 法院判了
普法小贴士法院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0月23日21时40分讯(记者 李袅)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重阳节来临之际,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理的这期案件中涉及重组家庭,那么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还应当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来看法院怎么判。
陈某、陈某某在年幼时,两人的父亲因病去世。此后,陈某、陈某某由其母张某独自抚养。1997年,张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二人在相处过程中,刘某表示愿意与张某一起共同抚养陈某、陈某某。1997年,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那时,陈某9周岁、陈某某14周岁,之后,两人随母亲张某与继父刘某共同生活。刘某也与张某一起共同抚养陈某、陈某某。2012年,一起生活十多年的刘某与张某,因婚后感情不和离了婚。
2019年,刘某年满61周岁,年老体弱,生活愈发困难。刘某认为,自己在陈某、陈某某年幼时,对两个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现二人已经长大,自己已年迈,其应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故多次要求二人支付赡养费。然而,陈某、陈某某均以自己与刘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为由拒绝。故刘某将其继子女陈某、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陈某、陈某某是否对原告刘某负有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原告刘某与二被告之母张某再婚期间,二被告均未成年,二被告一直随原告刘某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原告刘某与张某一起共同抚养陈某、陈某某。法院综合认定原告刘某给予二被告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应认定双方形成抚养关系。故原告刘某与二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陈某、陈某某对原告刘某负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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