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昨审议
见义勇为,重庆最高可奖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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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在2000年5月施行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基础上进行修订的《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迎来分组审议。
修订草案在表彰奖励与政策优待方面,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突出程度和影响力,对见义勇为人员可获得的慰问金或者奖金提高到一万元至二十万元。
五种情形认定见义勇为
在修订草案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动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四)抢险、救灾、救人;
(五)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慰问奖励金额可高至20万元
修订草案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予以鼓励表扬。事迹特别突出的,颁发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
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从表扬表彰的慰问、奖励金额来看,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由区县(自治县)见义勇为工作主管机关鼓励表扬,并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慰问金;对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见义勇为工作主管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表扬,并发给不低于五万元的慰问金。
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自治县)见义勇为工作主管机关向市见义勇为工作主管机关申报。市见义勇为工作主管机关组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
对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的,由市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再追加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
近亲属就业可优先录用
修订草案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就业、入伍、教育、税收、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优惠政策。
就业方面,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优先介绍就业。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的人员,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残联等单位应当优先帮扶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就业。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证照等优待,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此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鼓励民营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教育享受这些优待
教育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给予下列优待: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入公办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三)参加中考、高考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给予优待。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惩处打击报复行为
修订草案规定,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行为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