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应外合披露客户信息 员工侵害公司商业秘密遭判赔
利用职务便利,一公司员工披露客户信息,与其他公司里应外合侵害原公司商业秘密。

里应外合披露客户信息 员工侵害公司商业秘密遭判赔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0-12-09
发布会现场。法院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2月9日15时30分讯(记者 李袅)利用职务便利,一公司员工披露客户信息,与其他公司里应外合侵害原公司商业秘密。最终,法院判定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多元。今(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典型案例。据悉,今年前三季度,该院审结涉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5447件,执结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1248件,执行兑现标的额达20.65亿元。

案例1

员工里应外合侵害公司商业秘密“捞外快”

谭某在重庆某工商咨询公司(简称A公司)从事商务顾问工作。A公司发现谭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其掌握的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及服务需求等信息披露给重庆某管理咨询公司(简称B公司)。

此后,B公司利用获得的客户名单及需求信息,通过降低报价、伪装原告公司员工、电话拉客等方式提供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事后将收取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谭某作为报酬。

经过A公司核算,二被告通过侵权行为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2万多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和B公司共同实施了披露、获取、使用A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二被告买卖原告商业秘密,通过非法交易从中牟利,共同实施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确定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130元。对于原告请求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运输费等,酌情确定4500元由二被告连带赔偿。

案例2

买零食因包装未注明产品信息索要十倍赔偿

2019年9月,兰某在淘宝网天猫店铺某巧克力旗舰店购买了18袋上海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零食大礼包”,总价2664元。此后,该批商品通过快递物流送达。涉案大礼包为密封包装袋,包装袋上除了印刷广告语外,未标注任何产品信息。大礼包内有18种该品牌零食,每种零食都有独立的包装,每种零食的包装袋上都依法标注了产品信息。

兰某认为,大礼包是一个销售单元,其外包装未注明产品信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7718的规定,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食品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某食品公司向原告兰某退还货款2580元并支付赔偿金25800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零食大礼包”在网店出售,网页对大礼包不同的小包装零食进行了展示,兰某购买时及购买后对小包装零食并未提出质量异议,应认定某巧克力旗舰店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某巧克力旗舰店无意隐瞒涉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信息,所以即使大礼包未标注相关产品信息,也不应认定卖方出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兰某主张上海某食品公司对其十倍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兰某的诉讼请求。

民营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看法院支招

“在审判中我们发现,民营企业普遍存在法务机构不健全、劳动合同不规范、高管职责不清晰、维护权利不及时等问题。”市五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审结的合同纠纷案件来看,法律风险多存在于合同主体确定、担保资质有无、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等。

对此,法院也给出相关建议:企业应规范员工委托授权等行为,做到权限清晰明确,避免因授权歧义导致身份权限不明等问题,影响合法权益的主张和维护。同时,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完善对关键岗位或关键环节的监督管控,避免关键岗位职员利用管理漏洞牟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

此外,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健全企业规章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相关义务,以合法有效的劳动纪律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履行行为不当引发违约责任,妥善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证据,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该负责人还提到,在法定期限内要及时申请执行,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尽量明确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线索,以便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hualongbaoliao,报料QQ:340158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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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16:04:23 来源:
发布会现场。法院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2月9日15时30分讯(记者 李袅)利用职务便利,一公司员工披露客户信息,与其他公司里应外合侵害原公司商业秘密。最终,法院判定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多元。今(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典型案例。据悉,今年前三季度,该院审结涉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5447件,执结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1248件,执行兑现标的额达20.65亿元。

案例1

员工里应外合侵害公司商业秘密“捞外快”

谭某在重庆某工商咨询公司(简称A公司)从事商务顾问工作。A公司发现谭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其掌握的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及服务需求等信息披露给重庆某管理咨询公司(简称B公司)。

此后,B公司利用获得的客户名单及需求信息,通过降低报价、伪装原告公司员工、电话拉客等方式提供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事后将收取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谭某作为报酬。

经过A公司核算,二被告通过侵权行为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2万多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和B公司共同实施了披露、获取、使用A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二被告买卖原告商业秘密,通过非法交易从中牟利,共同实施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确定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130元。对于原告请求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运输费等,酌情确定4500元由二被告连带赔偿。

案例2

买零食因包装未注明产品信息索要十倍赔偿

2019年9月,兰某在淘宝网天猫店铺某巧克力旗舰店购买了18袋上海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零食大礼包”,总价2664元。此后,该批商品通过快递物流送达。涉案大礼包为密封包装袋,包装袋上除了印刷广告语外,未标注任何产品信息。大礼包内有18种该品牌零食,每种零食都有独立的包装,每种零食的包装袋上都依法标注了产品信息。

兰某认为,大礼包是一个销售单元,其外包装未注明产品信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7718的规定,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食品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某食品公司向原告兰某退还货款2580元并支付赔偿金25800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零食大礼包”在网店出售,网页对大礼包不同的小包装零食进行了展示,兰某购买时及购买后对小包装零食并未提出质量异议,应认定某巧克力旗舰店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某巧克力旗舰店无意隐瞒涉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信息,所以即使大礼包未标注相关产品信息,也不应认定卖方出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兰某主张上海某食品公司对其十倍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兰某的诉讼请求。

民营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看法院支招

“在审判中我们发现,民营企业普遍存在法务机构不健全、劳动合同不规范、高管职责不清晰、维护权利不及时等问题。”市五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审结的合同纠纷案件来看,法律风险多存在于合同主体确定、担保资质有无、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等。

对此,法院也给出相关建议:企业应规范员工委托授权等行为,做到权限清晰明确,避免因授权歧义导致身份权限不明等问题,影响合法权益的主张和维护。同时,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完善对关键岗位或关键环节的监督管控,避免关键岗位职员利用管理漏洞牟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

此外,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健全企业规章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相关义务,以合法有效的劳动纪律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履行行为不当引发违约责任,妥善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证据,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该负责人还提到,在法定期限内要及时申请执行,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尽量明确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线索,以便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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