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重庆日报讯 (记者 崔曜)12月18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日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的意见(试行),强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产煤区县)属地责任和监管监察部门属事责任,推动煤矿企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区县属地责任
根据意见,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煤矿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产煤区县建立党政领导联系煤矿安全制度,辖区每个煤矿至少有1名党政领导联系,定期指导、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具体而言,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分管负责人每季度到煤矿检查指导安全工作至少1次;产煤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分管负责人每季度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至少1次,每年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汇报1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产煤区县要以“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目标,以解决辖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灾害严重煤矿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生产系统复杂、采掘工艺落后、瓦斯超限频繁、打非治违、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为着力点,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关停不符合技术、环保、生态修复“三个标准”的煤矿。
强化监管监察部门责任
根据意见,市和区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按照全市煤矿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应急局、重庆煤监局、市能源局每年对重庆能源集团及所属渝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不含煤矿)开展执法检查至少1次。其他煤矿企业上级公司和煤矿企业由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分局按照执法计划依法开展执法检查。
其中,产煤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联合向每个区县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派驻3人,产煤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向每个市属国有煤矿派驻2人驻矿盯防,确保“驻守在煤矿、工作在现场”。
市和区县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完善分片包干监管责任制,班子成员实行分片联系指导。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季度到煤矿检查指导至少1次、分管负责人每个季度到煤矿检查指导至少3次。
健全责任考核与追责问责机制
根据意见,市政府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产煤区县政府实施煤矿安全督查、考核,每年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进行1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考核。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应急局、重庆煤监局、市能源局结合执法检查,对重庆能源集团及所属渝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督查、考核。各产煤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对煤矿企业、每个季度对煤矿落实主体责任进行督查、考核。
全市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对安全事故频发的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督办函询,对出现较大以上事故的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称职以及明显失职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