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0余万赔偿款还未到位 生态修复已进行大半 检察建议督促见成效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月7日22时讯(记者 王玮 实习生 吴礼霜)1月下旬,渝东南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被告秀山县某锰厂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合计31751545元。近日,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四分院)、秀山县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官和秀山县生态环境局督查工作人员对半月前当庭宣判的这起诉讼案进行了回访。
2018年,秀山县某锰厂渣场废水收集池废水溢出,沿小河沟流入厂区外公路边长岗河中,经抽样检测外排废水总锰含量严重超标,对长岗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损害,造成了巨大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失。四分院、秀山县检察院和县生态环境局在进行了现场考察和案情分析后认为,这起案件适合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起诉。
2020年3月5日,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向四分院申请支持起诉,同年3月7日,秀山县生态环境局作为本案原告向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20年4月13日,四分院向四中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2020年5月20日,四分院委派检察官出席法庭,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责,并通过依法调取的19组证据证实该锰厂经营情况、企业属性、合伙投资人参与经营、及锰渣场废水(渗漏液)处置及污染环境情况等。
最终,法庭依法宣判:被告秀山县某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秀山县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433193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2085141元、生态环境鉴定评估费79000元、律师费1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4211元,以上合计31751545元;被告陈某魁、周某奎等5名经营者对被告锰厂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前述31751545元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其实,在赔偿款到位之前,生态修复工作已进行大半。在2020年5月初,鉴于涉及五名被告的有关该锰产的管理职责分担未明,为了及时修复生态,四分院就先一步向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先行支付费用开展污水治理、渣土平整等工程。
8个月以来,四分院、秀山县检察院和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对涉及该锰厂等企业渣场渗漏液污染环境的整治情况持续进行跟踪,督促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推进整改,并对阶段性办案情况按期进行了书面报告。
如今,一年前千沟万壑的废渣山已不见踪影,鳞次栉比的排水沟和过滤渠纵横在山间,长岗河的河水也逐渐变得清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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