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月施行 每年3月被定为文明行为促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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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月9日12时13分讯(记者 阙影)《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今(9)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并介绍了下一步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每年3月为文明行为促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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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制定条例?市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邓茂强表示,近年来,重庆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积极成果,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通过立法,可以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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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分六章,共61条,从维护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提倡文明出行、倡导文明用餐、文明使用网络等14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介绍,条例将适宜通过法规调整、需要社会工作普遍遵从的基本道德规范提炼为法规条文。对于那些主要依靠道德、习惯来调整的行为,如倡导餐前洗手、聚餐实行分餐制等没有纳入条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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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确认每年3月为重庆的“文明行为促进月”。“文明行为的养成非一时之功,需要绵绵用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马岱良表示,下一步,市文明办将持续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在“文明行为促进月”里,结合“3.5”学雷锋日,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组织开展系列文明风尚行动和主题志愿服务活动。
将设公开监督电话 奖励“文明”曝光“不文明”
据介绍,为了解决不文明行为治理难的问题,条例创新性规定了参加公益服务、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公开不文明行为等制度。
条例提出,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表彰奖励、优待和宣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条例规定,行为人多次故意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故意实施不文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不文明行为的,可以将其违法实施行为的情况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不文明行为记录可以送达行为人工作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受送达的单位、组织应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记录机关及时反馈。
另外,条例提出,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情节轻微,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并完成公益服务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文明办将设立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和义务。”马岱良表示,市文明办还将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优待制度,建立参加公益服务办法,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和曝光办法,对行为人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多次收到行政处理仍不改正的,将在合理范围内公开其不文明行为,用德法并举的手段,切实推动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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