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 重庆全面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
自2021年3月1日起,《意见》中所列不合理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予以取消。

3月1日起 重庆全面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1-02-25
 
市发改委官网截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月25日19时23分讯(首席记者 佘振芳 实习生 梁浩楠)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实体经济运行成本效率。

2020年底,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为《意见》)。

今(25)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获悉,自2021年3月1日起,《意见》中所列不合理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予以取消。

根据《意见》,到2025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意见》的近期目标是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

结合国家政策目标任务近远期目标,重庆将分两步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

第一步是紧紧围绕近期目标,为营造更好营商环境,切实降低用户水电气建设支出,自2021年3月1日起,《意见》中所列不合理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予以取消。

据悉,市发展改革委已印发《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228号)作了安排部署,详细罗列了取消收费的项目,并明确要求水电气有关企业不得再收费或另立名目收费。

《通知》中明确,在供水环节,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在供电环节,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在供气环节,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

在接入工程方面,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二步则是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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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19:42: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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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月25日19时23分讯(首席记者 佘振芳 实习生 梁浩楠)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实体经济运行成本效率。

2020年底,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为《意见》)。

今(25)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获悉,自2021年3月1日起,《意见》中所列不合理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予以取消。

根据《意见》,到2025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意见》的近期目标是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

结合国家政策目标任务近远期目标,重庆将分两步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

第一步是紧紧围绕近期目标,为营造更好营商环境,切实降低用户水电气建设支出,自2021年3月1日起,《意见》中所列不合理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予以取消。

据悉,市发展改革委已印发《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228号)作了安排部署,详细罗列了取消收费的项目,并明确要求水电气有关企业不得再收费或另立名目收费。

《通知》中明确,在供水环节,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在供电环节,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在供气环节,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

在接入工程方面,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二步则是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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