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布“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这些行为被处罚!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

重庆公布“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这些行为被处罚!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1-03-02
市场监管人员对餐饮单位进行检查。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2日17时讯(记者李华侨)今(2)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自2020年7月份以来,全系统围绕“生产企业无加工,线上线下无销售,餐饮单位无供应,所有环节无广告”目标,着力“五查五禁止”。截至1月25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已出动执法人员111699人次,检查各类涉鱼市场主体173200个次,立案113件,移送农业部门案件线索10条,移送公安部门案件线索1条,联合执法942次。今日,该局公布第二批“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用“大河鱼”为噱头 发布虚假广告

2020年10月23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江北区红砂碛26号2-4现场和大众点评APP平台检查时,发现该酒楼在大众点评APP平台开设的“金三角大河黄腊丁”的外卖菜单中有:“大河江团(酸菜泡椒)”“大河江团(特色麻辣)”“大河鲶鱼套餐供4人食用(特色麻辣锅底)”“大河鲶鱼套餐供4人食用(秘制酸菜泡椒锅底)”。

当事人在大众点评APP平台经营过程中,在菜单上以“大河鱼”为噱头,对商品的来源或质量等做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质量产生错误认知,客观上取得了更为有利的竞争优势,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人工养殖甲鱼冒充野生甲鱼

2020年11月26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名豪实业(集团)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豪)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名豪水产品销售区内销售甲鱼的销售柜上的产品标识牌写有“推荐品名野生甲鱼产地重庆售价58.00元/500g”,执法人员查看名豪提供的鱼类水产品进货记录台账,水产品名称为黄甲鱼。

经核查,当事人康钦正与名豪签订了《商品联营合同》,名豪提供经营场所给当事人,当事人自行经营鱼类水产品,并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自行销售、自行处置水产品,自行承担因所供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因自身原因引起的顾客投诉、索赔或行政机关处罚。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水产品、家禽销售。当事人在名豪销售的甲鱼是从永川区水产品供货商唐某处采购,甲鱼是人工养殖的,进货价一般是30-40元一斤。当事人在名豪从事水产品经营过程中,为了提高甲鱼销量,自行打印水产品标识牌,将养殖甲鱼产品标识牌的内容标注为“推荐品名野生甲鱼产地重庆售价58.00元/500g”。

当事人将养殖甲鱼标称为“野生甲鱼”,以“野生甲鱼”为噱头,对商品的来源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超市接受预定中华鲟?违法广告,处罚!

2020年10月16日,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涪陵区凤魁超市(该店店招为凤梧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卖鱼区域墙上张贴有一幅长约2米、宽约0.6米的广告。该广告印有“凤梧超市海鲜盛宴甲鱼、乌鱼、多宝鱼、鲈鱼、娃娃鱼、武昌鱼、中华鲟、鳄鱼……接受预定,具体详情请咨询本店营业员”的字样。现场未发现广告中提到的鱼类待售,也未发现当事人之前的销售记录。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在经营场所内发布上述广告,该广告由当事人的总公司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设计并制作,由当事人发布在经营场所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华鲟是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娃娃鱼(学名:大鲵)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为了切实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餐馆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销售鱼类来源无法追溯

2020年,在全面倡导长江禁捕打非断链的大背景下,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对辖区鱼类经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排查。

2020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在排查中发现胡某经营的餐馆在购进烤鱼的食品原材料时未建立进货台账,对销售鱼类的来源无法追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相关规定。

当即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当事人胡国清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进货时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hualongbaoliao,报料QQ:340158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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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布“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这些行为被处罚!

2021-03-02 17:00:09 来源:
市场监管人员对餐饮单位进行检查。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2日17时讯(记者李华侨)今(2)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自2020年7月份以来,全系统围绕“生产企业无加工,线上线下无销售,餐饮单位无供应,所有环节无广告”目标,着力“五查五禁止”。截至1月25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已出动执法人员111699人次,检查各类涉鱼市场主体173200个次,立案113件,移送农业部门案件线索10条,移送公安部门案件线索1条,联合执法942次。今日,该局公布第二批“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用“大河鱼”为噱头 发布虚假广告

2020年10月23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江北区红砂碛26号2-4现场和大众点评APP平台检查时,发现该酒楼在大众点评APP平台开设的“金三角大河黄腊丁”的外卖菜单中有:“大河江团(酸菜泡椒)”“大河江团(特色麻辣)”“大河鲶鱼套餐供4人食用(特色麻辣锅底)”“大河鲶鱼套餐供4人食用(秘制酸菜泡椒锅底)”。

当事人在大众点评APP平台经营过程中,在菜单上以“大河鱼”为噱头,对商品的来源或质量等做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质量产生错误认知,客观上取得了更为有利的竞争优势,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人工养殖甲鱼冒充野生甲鱼

2020年11月26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名豪实业(集团)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豪)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名豪水产品销售区内销售甲鱼的销售柜上的产品标识牌写有“推荐品名野生甲鱼产地重庆售价58.00元/500g”,执法人员查看名豪提供的鱼类水产品进货记录台账,水产品名称为黄甲鱼。

经核查,当事人康钦正与名豪签订了《商品联营合同》,名豪提供经营场所给当事人,当事人自行经营鱼类水产品,并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自行销售、自行处置水产品,自行承担因所供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因自身原因引起的顾客投诉、索赔或行政机关处罚。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水产品、家禽销售。当事人在名豪销售的甲鱼是从永川区水产品供货商唐某处采购,甲鱼是人工养殖的,进货价一般是30-40元一斤。当事人在名豪从事水产品经营过程中,为了提高甲鱼销量,自行打印水产品标识牌,将养殖甲鱼产品标识牌的内容标注为“推荐品名野生甲鱼产地重庆售价58.00元/500g”。

当事人将养殖甲鱼标称为“野生甲鱼”,以“野生甲鱼”为噱头,对商品的来源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超市接受预定中华鲟?违法广告,处罚!

2020年10月16日,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涪陵区凤魁超市(该店店招为凤梧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卖鱼区域墙上张贴有一幅长约2米、宽约0.6米的广告。该广告印有“凤梧超市海鲜盛宴甲鱼、乌鱼、多宝鱼、鲈鱼、娃娃鱼、武昌鱼、中华鲟、鳄鱼……接受预定,具体详情请咨询本店营业员”的字样。现场未发现广告中提到的鱼类待售,也未发现当事人之前的销售记录。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在经营场所内发布上述广告,该广告由当事人的总公司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设计并制作,由当事人发布在经营场所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华鲟是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娃娃鱼(学名:大鲵)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为了切实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餐馆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销售鱼类来源无法追溯

2020年,在全面倡导长江禁捕打非断链的大背景下,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对辖区鱼类经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排查。

2020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在排查中发现胡某经营的餐馆在购进烤鱼的食品原材料时未建立进货台账,对销售鱼类的来源无法追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相关规定。

当即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当事人胡国清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进货时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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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邵煜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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