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门锁不如宣传那样“智能” 法院判退款并三倍赔偿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15日19时30分讯(记者 李袅)说好的门锁信息实施掌控、微信生成临时密码,不料买到手的智能门锁却并不具备宣传时提到的这些“智能”功能。消费者将销售者告上法庭,退款成功,并获得三倍赔偿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重庆市高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共同维护、净化消费市场。
购买的智能门锁与宣传相差甚远
2019年11月11日,孙某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智能门锁一把,并于同日支付全部货款。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中宣传其销售的门锁具有“门锁信息实施掌控”“微信生成临时密码”等功能。
不料,孙某某在安装涉案门锁后,发现该门锁并不具备以上功能。经过沟通,某科技有限公司才告知该门锁不具备其宣传的功能。并且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涉案门锁与孙某某网络订单购买门锁品牌并不一致。
孙某某表示,因为家中儿女年幼才购买智能门锁,门锁的网络远程控制功能是其购买产品的重要考量因素,故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构成虚假宣传退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对是否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根据一般消费者的日常生活经验以及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孙某某基于生活需要期望购买一款具备远程控制的智能门锁,而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门锁并不具备原告所期待的“门锁信息实施掌控”“微信生成临时密码”等功能。
此外,通过孙某某提供的实物照片及下单截图可以看出,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孙某某的涉案门锁与孙某某下单购买门锁品牌并不一致。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门锁的宣传已然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孙某某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按货款三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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