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销售走私医美药品被判刑
重庆市高法院发布近年重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朋友圈销售走私医美药;约定“送货上门”却不履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市高法院发布了近年来重庆法院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朋友圈销售走私医美药品被判刑
重庆市高法院发布近年重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2021-03-16

重庆日报讯 (首席记者 黄乔)朋友圈销售走私医美药;约定“送货上门”却不履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市高法院发布了近年来重庆法院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网购平台和商家

未按约定履行送货义务

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5月,罗某通过手机在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由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2件碳酸汽水并支付了货款及运费,同时在订单中约定了收件人和收货地点。

之后,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运输和配送。货物送到了收件人所在乡镇,但快递公司并未直接送到指定收货地点,而是电话联系收件人要求到代理点自取,罗某和收件人明确表示不同意。

原来,罗某指定的收件人是罗某长辈,年老体弱,故罗某要求将货物送到指定收货地点。随后,罗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先后联系了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和网络购物平台客服人员,但客服人员均表示因快递公司原因不能配送至指定地点,要求罗某取消订单并同意退货退款,但罗某拒绝接受。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因罗某指定的收件人年老体弱,无力搬运大件及较重货物,罗某遂在网络交易平台中与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约定“送货上门”并支付较高运费。网络平台公司在罗某联系其客服人员要求解决配送问题后,没有采取措施督促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履行配送货物至指定地点。二被告的行为均构成违约。遂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与罗某形成的网络购物合同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罗某购买的产品运输配送至订单载明的收货地址。

法官释法》》

在日常生活中,网购消费者往往在货物较为大件、搬运不易或者消费者及指定收件人自身不便自取情形下与销售者约定“送货上门”。双方一旦约定生效,消费者在支付相应运费后,销售者即应依约将货物运至消费者指定地点。销售者能履行“送货上门”义务而不完全履行的,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公司未尽到自己义务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销售走私医美药品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赔礼道歉并判刑

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何某联系韩国上家购买“玛利亚”等品牌玻尿酸和“纽诺适”等品牌肉毒杆菌,通过走私方式运入国内,并快递至重庆。

在此期间,何某、丁某甲、丁某乙和王某明知这些医疗美容药品未经我国批准,且未按要求进行冷链运输、储存,但为谋取利益,仍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对外公开销售。

2019年6月,潼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四人构成销售假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认为何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特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何某等人依法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将已销售的假药召回,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声明警示消费者停止使用涉案产品。现何某等人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赔礼道歉及发布产品警示等义务。

法官释法》》

本案是涉医疗美容药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件。涉案医疗美容产品未经检验检疫,其运输、储存也不符合冷冻储存条件,进入国内后流向各省市,社会危害性大。被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经营者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11日,孙某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智能门锁一把,并于同日支付全部货款。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中宣传其销售的门锁具有“门锁信息实时掌控”“微信生成临时密码”等功能。

孙某某在安装涉案门锁后,发现该门锁并不具备以上功能。经过沟通,某科技有限公司才告知该门锁不具备其宣传的功能。并且,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涉案门锁与孙某某网络订单购买门锁品牌并不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孙某某基于生活需要期望购买一款具备远程控制的智能门锁,而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门锁并不具备原告所期待的功能。另通过孙某某提供的实物照片及下单截图可以看出,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孙某某的涉案门锁与孙某某下单购买门锁品牌并不一致。故而,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门锁的宣传已然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孙某某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按货款三倍支付赔偿金。

法官释法》》

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然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现实生活中与本案类似的情形并不鲜见,网购货物实物质量、功能、效果与宣传相差甚远等“货不对板”情形时有发生,依法认定经营者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构成欺诈,让网络经营者承担欺诈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网络购物市场。

无障碍
首页 | 新闻 原创 视听 | 问政 评论 专题 | 区县 娱乐 财经 | 旅游 政法 直播 | 文艺 教育 生活 应急 | 房产 健康 汽车 | 取证 鸣家 会客厅 | 万花瞳 百姓故事 公益 | 信用
  • 站内
站内
分享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QQ空间
QQ好友

朋友圈销售走私医美药品被判刑
重庆市高法院发布近年重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1-03-16 09:12:38 来源: 0 条评论

重庆日报讯 (首席记者 黄乔)朋友圈销售走私医美药;约定“送货上门”却不履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市高法院发布了近年来重庆法院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网购平台和商家

未按约定履行送货义务

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5月,罗某通过手机在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由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2件碳酸汽水并支付了货款及运费,同时在订单中约定了收件人和收货地点。

之后,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运输和配送。货物送到了收件人所在乡镇,但快递公司并未直接送到指定收货地点,而是电话联系收件人要求到代理点自取,罗某和收件人明确表示不同意。

原来,罗某指定的收件人是罗某长辈,年老体弱,故罗某要求将货物送到指定收货地点。随后,罗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先后联系了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和网络购物平台客服人员,但客服人员均表示因快递公司原因不能配送至指定地点,要求罗某取消订单并同意退货退款,但罗某拒绝接受。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因罗某指定的收件人年老体弱,无力搬运大件及较重货物,罗某遂在网络交易平台中与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约定“送货上门”并支付较高运费。网络平台公司在罗某联系其客服人员要求解决配送问题后,没有采取措施督促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履行配送货物至指定地点。二被告的行为均构成违约。遂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与罗某形成的网络购物合同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罗某购买的产品运输配送至订单载明的收货地址。

法官释法》》

在日常生活中,网购消费者往往在货物较为大件、搬运不易或者消费者及指定收件人自身不便自取情形下与销售者约定“送货上门”。双方一旦约定生效,消费者在支付相应运费后,销售者即应依约将货物运至消费者指定地点。销售者能履行“送货上门”义务而不完全履行的,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公司未尽到自己义务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销售走私医美药品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赔礼道歉并判刑

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何某联系韩国上家购买“玛利亚”等品牌玻尿酸和“纽诺适”等品牌肉毒杆菌,通过走私方式运入国内,并快递至重庆。

在此期间,何某、丁某甲、丁某乙和王某明知这些医疗美容药品未经我国批准,且未按要求进行冷链运输、储存,但为谋取利益,仍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对外公开销售。

2019年6月,潼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四人构成销售假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认为何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特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何某等人依法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将已销售的假药召回,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声明警示消费者停止使用涉案产品。现何某等人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赔礼道歉及发布产品警示等义务。

法官释法》》

本案是涉医疗美容药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件。涉案医疗美容产品未经检验检疫,其运输、储存也不符合冷冻储存条件,进入国内后流向各省市,社会危害性大。被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经营者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11日,孙某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智能门锁一把,并于同日支付全部货款。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中宣传其销售的门锁具有“门锁信息实时掌控”“微信生成临时密码”等功能。

孙某某在安装涉案门锁后,发现该门锁并不具备以上功能。经过沟通,某科技有限公司才告知该门锁不具备其宣传的功能。并且,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涉案门锁与孙某某网络订单购买门锁品牌并不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孙某某基于生活需要期望购买一款具备远程控制的智能门锁,而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门锁并不具备原告所期待的功能。另通过孙某某提供的实物照片及下单截图可以看出,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孙某某的涉案门锁与孙某某下单购买门锁品牌并不一致。故而,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门锁的宣传已然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孙某某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按货款三倍支付赔偿金。

法官释法》》

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然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现实生活中与本案类似的情形并不鲜见,网购货物实物质量、功能、效果与宣传相差甚远等“货不对板”情形时有发生,依法认定经营者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构成欺诈,让网络经营者承担欺诈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网络购物市场。

亲爱的用户,“重庆”客户端现已正式改版升级为“新重庆”客户端。为不影响后续使用,请扫描上方二维码,及时下载新版本。更优质的内容,更便捷的体验,我们在“新重庆”等你!
看天下
[责任编辑: 曾家琪 ]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精彩视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