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下方能建停车场吗?重庆出台新规规范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公园下方能不能建停车场?城市绿地地下空间该如何开发利用?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发布《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并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公园下方能建停车场吗?重庆出台新规规范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2021-03-17

公园下方能不能建停车场?城市绿地地下空间该如何开发利用?

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发布《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并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进行制定。规定通过明确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强度及管控要求,规范重庆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效地保护城市绿地,确保城市绿地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正常发挥。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原则上不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规定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重庆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同时,规定明确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提出,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遵循三个原则。

首先是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确保绿地土壤环境满足植物健康生长。

第二是合理利用,确保安全。合理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避免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确保公共安全和绿地环境安全。

第三是功能协调,服务民生。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功能性质应与绿地的主体功能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绿地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满足人民群众的使用需求。

规定要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政策法规,保证古树名木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原则上不得再开发利用其地下空间。

因实施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已建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同时,在已建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施工,不得改变绿地原有的使用功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受影响的绿地进行恢复。

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禁止地下空间开发

规定对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进行了规范。提出开发指标除已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含0.3公顷)的,禁止地下空间开发;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0.3公顷、小于2公顷(含2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2公顷、小于5公顷(含5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0%;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5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0%。

这就意味着如果新建公园绿地面积不到0.3公顷,就不能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停车场。

另外,规定还要求,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合理处理地下空间顶板结构荷载要求,合理处理与地块周边道路或自然地坪的竖向标高关系。地下空间顶板上种植土层厚度不得小于2米(不含排水层、过滤层等构造层),应布置蓄排水层,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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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下方能建停车场吗?重庆出台新规规范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021-03-17 15:01:08 来源: 0 条评论

公园下方能不能建停车场?城市绿地地下空间该如何开发利用?

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发布《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并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进行制定。规定通过明确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强度及管控要求,规范重庆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效地保护城市绿地,确保城市绿地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正常发挥。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原则上不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规定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重庆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同时,规定明确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提出,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遵循三个原则。

首先是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确保绿地土壤环境满足植物健康生长。

第二是合理利用,确保安全。合理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避免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确保公共安全和绿地环境安全。

第三是功能协调,服务民生。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功能性质应与绿地的主体功能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绿地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满足人民群众的使用需求。

规定要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政策法规,保证古树名木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原则上不得再开发利用其地下空间。

因实施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已建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同时,在已建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施工,不得改变绿地原有的使用功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受影响的绿地进行恢复。

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禁止地下空间开发

规定对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进行了规范。提出开发指标除已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含0.3公顷)的,禁止地下空间开发;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0.3公顷、小于2公顷(含2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2公顷、小于5公顷(含5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0%;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5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0%。

这就意味着如果新建公园绿地面积不到0.3公顷,就不能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停车场。

另外,规定还要求,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合理处理地下空间顶板结构荷载要求,合理处理与地块周边道路或自然地坪的竖向标高关系。地下空间顶板上种植土层厚度不得小于2米(不含排水层、过滤层等构造层),应布置蓄排水层,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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