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公园地下能否建停车场?重庆出台这项规定规范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发布《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并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新建公园地下能否建停车场?重庆出台这项规定规范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1-03-17
《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17日19时讯(董进)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发布《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通过明确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强度及管控要求,规范重庆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效地保护城市绿地,确保城市绿地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正常发挥。

《规定》明确的适用范围为:重庆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同时,规定明确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提出,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遵循三个原则。首先是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确保绿地土壤环境满足植物健康生长。其次是合理利用,确保安全。合理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避免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确保公共安全和绿地环境安全。然后是功能协调,服务民生。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功能性质应与绿地的主体功能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绿地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满足人民群众的使用需求。

《规定》要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政策法规,保证古树名木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原则上不得再开发利用其地下空间。因实施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已建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在已建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施工,不得改变绿地原有的使用功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受影响的绿地进行恢复。

《规定》对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进行了规范,提出开发指标除已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含0.3公顷)的,禁止地下空间开发;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0.3公顷、小于2公顷(含2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2公顷、小于5公顷(含5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0%;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5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0%。这就意味着如果新建公园绿地面积不到0.3公顷,就不能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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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公园地下能否建停车场?重庆出台这项规定规范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021-03-17 19:35:51 来源:
《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17日19时讯(董进)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发布《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通过明确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强度及管控要求,规范重庆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效地保护城市绿地,确保城市绿地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正常发挥。

《规定》明确的适用范围为:重庆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同时,规定明确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提出,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遵循三个原则。首先是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确保绿地土壤环境满足植物健康生长。其次是合理利用,确保安全。合理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避免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确保公共安全和绿地环境安全。然后是功能协调,服务民生。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功能性质应与绿地的主体功能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绿地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满足人民群众的使用需求。

《规定》要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政策法规,保证古树名木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原则上不得再开发利用其地下空间。因实施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已建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在已建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施工,不得改变绿地原有的使用功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受影响的绿地进行恢复。

《规定》对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进行了规范,提出开发指标除已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含0.3公顷)的,禁止地下空间开发;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0.3公顷、小于2公顷(含2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2公顷、小于5公顷(含5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0%;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5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0%。这就意味着如果新建公园绿地面积不到0.3公顷,就不能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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