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规·知规·用规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党内法规建设
这一时期的党内法规,从名称上来看,包括党章、条例以及决议案、通知、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从内容上来看,横跨党的组织建设、宣传教育、党员和党干部及党内监督等方面。

学规·知规·用规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党内法规建设

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2021-03-30

重庆日报通讯员 付子堂 张倩倩  

2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指出,在庆祝我们党百年华诞的重大时刻,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在全党集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中国共产党100年历史,也是一部党内法规的建设史。尽管1938年毛泽东才首次提出“党内法规”这一概念,但此前党内法规就已经存在,并在党的组织建设和宣传教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内法规制度是百年“治党史”的实践成果。

中国共产党早在创立和大革命时期,就十分重视党内法规建设。但是,这一时期的党内法规缺乏规范性、名称不统一,往往带有“文件”性质,变更频繁且稳定性不足。

这一时期的党内法规,从名称上来看,包括党章、条例以及决议案、通知、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从内容上来看,横跨党的组织建设、宣传教育、党员和党干部及党内监督等方面。

党章的制定和修改与革命形势的变化紧密相关,为早期党内法规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以下简称《纲领》)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第一部党内法规。《纲领》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和纲领、党组织以及党员的接收条件和程序、纲领修改条件等。随着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加深,1922年7月中共二大党章凸显了较强的组织性与纪律性,规定“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初步形成了“组—地方支部—地方执行委员会或区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组织模式,并规定了开除党员的六种情形。考虑到与国民党建立统一战线、提升党员素质的现实需要,1923年6月中共三大党章提出了“候补党员”的概念,规定“候补期劳动者为三个月,非劳动者为六个月。”四一二政变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篡夺了革命领导权。在革命的危急存亡时刻,为避免党内领导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1日公布的五大党章,首次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指导原则,主张增设“中央监察委员会”。

早期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在适应革命形势的同时,也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底。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指出“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同时也强调“党的内部必须有适应于革命的组织与训练”。1925年至1927年间,每年均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总结了各级地方党委的作用、党团关系、组织工作发展经验,同时也在不同时期有效地处理了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之间的关系。其中,1927年5月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首次明确了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并第一次使用“政治纪律”这一概念。基层党组织的蓬勃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早期深入群众的成果之一,也为党进行高度的社会动员奠定了组织基础。

党的宣传教育法规建设,既为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社会动员进行了舆论宣传,也为中国革命发展和党的组织建设输送了优秀人才。党的宣传教育和党的组织建设相伴而行,相得益彰。一方面,宣传教育法规的实施,必须依托于党员和党组织。1925年10月通过的《宣传问题议决案》主张以“宣传动员”和“工人俱乐部”两种方式来开展宣传工作,扩大党的影响力。另一方面,1924年至1925年,中国共产党先后成立的中共安源地委党校和中共北方区委党校,系统宣传并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党组织的发展和革命活动的开展提供重要的人员支持。

1921年至1927年,中国共产党还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党员和党干部的法规、党的监督法规和军事法规等,但在数量上相对较少。随着对中国革命认识的不断加深,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的态度从一开始的“不同其他党派建立任何联系”转变为寻求“党外联合”。为适应国共合作的现实需要,1923年6月发布的《关于国民运动及国民党问题的议决案》指出,“中国共产党需与中国国民党合作,共产党党员应加入国民党”;在6月同时通过的《关于党员入政界的决议案》明确强调“党员遇有不得已须在政界谋生活时,必须请求中央审查决定”。1926年3月20日,蒋介石制造“中山舰事件”,限制中国共产党活动;随后于国民党二届二中全会上通过《整理党务决议案》,从国民党领导机构中排挤共产党人。鉴于此,中国共产党愈发注意到掌握军事力量的重要性。1926年7月通过的《军事运动议决案》指出,“从前我们的同志不注意军事运动”“此后应设法在反动军阀的军队中,组织能受我们指挥的兵士支部,并与士兵群众发生关系”;大革命失败后,1927年八七会议,毛泽东更是提出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著名论断。

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监察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但在五大后,陆续有人牺牲、脱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一度陷入停滞状态,最后监察委员会被取消。受革命形势制约,中央监察委员会存续时间较短,并未受到重视,但是这也为新中国监察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受革命形势的影响,大革命时期的党内法规在内容上集中在促进国共合作、动员全党支持北伐战争方面;党的组织法规和宣传教育法规所形成的相互促进的发展模式,也一直为中国共产党所坚持。这一时期的党内法规“政策性”特征较为明显,内容变动的周期短、频次高,呈现出“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并行”的发展特征。

2021年2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给上海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的百岁老战士们的回信中强调:“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常读常新。”在建党100周年来临之际,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将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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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党内法规建设

2021-03-30 09:15:46 来源:

重庆日报通讯员 付子堂 张倩倩  

2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指出,在庆祝我们党百年华诞的重大时刻,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在全党集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中国共产党100年历史,也是一部党内法规的建设史。尽管1938年毛泽东才首次提出“党内法规”这一概念,但此前党内法规就已经存在,并在党的组织建设和宣传教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内法规制度是百年“治党史”的实践成果。

中国共产党早在创立和大革命时期,就十分重视党内法规建设。但是,这一时期的党内法规缺乏规范性、名称不统一,往往带有“文件”性质,变更频繁且稳定性不足。

这一时期的党内法规,从名称上来看,包括党章、条例以及决议案、通知、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从内容上来看,横跨党的组织建设、宣传教育、党员和党干部及党内监督等方面。

党章的制定和修改与革命形势的变化紧密相关,为早期党内法规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以下简称《纲领》)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第一部党内法规。《纲领》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和纲领、党组织以及党员的接收条件和程序、纲领修改条件等。随着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加深,1922年7月中共二大党章凸显了较强的组织性与纪律性,规定“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初步形成了“组—地方支部—地方执行委员会或区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组织模式,并规定了开除党员的六种情形。考虑到与国民党建立统一战线、提升党员素质的现实需要,1923年6月中共三大党章提出了“候补党员”的概念,规定“候补期劳动者为三个月,非劳动者为六个月。”四一二政变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篡夺了革命领导权。在革命的危急存亡时刻,为避免党内领导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1日公布的五大党章,首次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指导原则,主张增设“中央监察委员会”。

早期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在适应革命形势的同时,也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底。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指出“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同时也强调“党的内部必须有适应于革命的组织与训练”。1925年至1927年间,每年均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总结了各级地方党委的作用、党团关系、组织工作发展经验,同时也在不同时期有效地处理了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之间的关系。其中,1927年5月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首次明确了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并第一次使用“政治纪律”这一概念。基层党组织的蓬勃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早期深入群众的成果之一,也为党进行高度的社会动员奠定了组织基础。

党的宣传教育法规建设,既为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社会动员进行了舆论宣传,也为中国革命发展和党的组织建设输送了优秀人才。党的宣传教育和党的组织建设相伴而行,相得益彰。一方面,宣传教育法规的实施,必须依托于党员和党组织。1925年10月通过的《宣传问题议决案》主张以“宣传动员”和“工人俱乐部”两种方式来开展宣传工作,扩大党的影响力。另一方面,1924年至1925年,中国共产党先后成立的中共安源地委党校和中共北方区委党校,系统宣传并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党组织的发展和革命活动的开展提供重要的人员支持。

1921年至1927年,中国共产党还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党员和党干部的法规、党的监督法规和军事法规等,但在数量上相对较少。随着对中国革命认识的不断加深,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的态度从一开始的“不同其他党派建立任何联系”转变为寻求“党外联合”。为适应国共合作的现实需要,1923年6月发布的《关于国民运动及国民党问题的议决案》指出,“中国共产党需与中国国民党合作,共产党党员应加入国民党”;在6月同时通过的《关于党员入政界的决议案》明确强调“党员遇有不得已须在政界谋生活时,必须请求中央审查决定”。1926年3月20日,蒋介石制造“中山舰事件”,限制中国共产党活动;随后于国民党二届二中全会上通过《整理党务决议案》,从国民党领导机构中排挤共产党人。鉴于此,中国共产党愈发注意到掌握军事力量的重要性。1926年7月通过的《军事运动议决案》指出,“从前我们的同志不注意军事运动”“此后应设法在反动军阀的军队中,组织能受我们指挥的兵士支部,并与士兵群众发生关系”;大革命失败后,1927年八七会议,毛泽东更是提出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著名论断。

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监察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但在五大后,陆续有人牺牲、脱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一度陷入停滞状态,最后监察委员会被取消。受革命形势制约,中央监察委员会存续时间较短,并未受到重视,但是这也为新中国监察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受革命形势的影响,大革命时期的党内法规在内容上集中在促进国共合作、动员全党支持北伐战争方面;党的组织法规和宣传教育法规所形成的相互促进的发展模式,也一直为中国共产党所坚持。这一时期的党内法规“政策性”特征较为明显,内容变动的周期短、频次高,呈现出“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并行”的发展特征。

2021年2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给上海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的百岁老战士们的回信中强调:“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常读常新。”在建党100周年来临之际,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将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 韩曜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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