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协同立法在我市的首个成果——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经川渝两省市党委批准,两省市人大常委会签订了《关于协同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合作协议》,明确将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作为两省市协同立法的第一个项目。

川渝协同立法在我市的首个成果——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2021-04-01

3月31日,《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经川渝两省市党委批准,两省市人大常委会签订了《关于协同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合作协议》,明确将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作为两省市协同立法的第一个项目。3月26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1日通过的《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川渝协同立法在我市的首个成果。

条例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充分听取川渝两地专家意见建议

黎藜介绍,条例制定过程中,除坚持开门立法、深入调研论证外,还注重川渝协同、凝聚双方共识。

去年8月下旬,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专程赴四川开展了协同立法会商;今年2月下旬,川渝两省市人大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了协同立法研讨会,听取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社科院、重庆大学、西南大学等两地专家对两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实现川渝重要制度有机对接

黎藜表示,川渝两地人大围绕协同立法积极行动、大胆探索、努力创新,在立法工作上建立协同机制、在价值取向上凝聚共识、在具体内容上沟通一致,总则对两地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原则规定。

条例第九条则明确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我市与四川省协同推进毗邻地区合作、政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执法联动、司法协作等方面工作,并在后续条文中进一步细化。

条例明确了“协同推进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成渝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互认”“推进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机制”“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等规定。

两省市条例有三十多个条款对同类事项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实现了重要制度的有机对接。

突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发展保护

条例突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发展保护,明确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从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并要求政府通过加强预算管理、跟踪审计、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针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公用事业服务方面问题,条例规定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鼓励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市场主体申请接入低压供电的,供电企业接电时间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

针对行业协会商会乱象,明确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退出行业协会商会。

立法禁止金融机构歧视性规定

“对于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条例也有回应。”黎藜表示,条例在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方面,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信贷规模和比重;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捷简便的融资服务。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禁止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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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协同立法在我市的首个成果——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2021-04-01 09:04:14 来源: 0 条评论

3月31日,《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经川渝两省市党委批准,两省市人大常委会签订了《关于协同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合作协议》,明确将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作为两省市协同立法的第一个项目。3月26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1日通过的《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川渝协同立法在我市的首个成果。

条例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充分听取川渝两地专家意见建议

黎藜介绍,条例制定过程中,除坚持开门立法、深入调研论证外,还注重川渝协同、凝聚双方共识。

去年8月下旬,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专程赴四川开展了协同立法会商;今年2月下旬,川渝两省市人大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了协同立法研讨会,听取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社科院、重庆大学、西南大学等两地专家对两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实现川渝重要制度有机对接

黎藜表示,川渝两地人大围绕协同立法积极行动、大胆探索、努力创新,在立法工作上建立协同机制、在价值取向上凝聚共识、在具体内容上沟通一致,总则对两地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原则规定。

条例第九条则明确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我市与四川省协同推进毗邻地区合作、政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执法联动、司法协作等方面工作,并在后续条文中进一步细化。

条例明确了“协同推进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成渝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互认”“推进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机制”“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等规定。

两省市条例有三十多个条款对同类事项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实现了重要制度的有机对接。

突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发展保护

条例突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发展保护,明确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从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并要求政府通过加强预算管理、跟踪审计、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针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公用事业服务方面问题,条例规定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鼓励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市场主体申请接入低压供电的,供电企业接电时间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

针对行业协会商会乱象,明确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退出行业协会商会。

立法禁止金融机构歧视性规定

“对于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条例也有回应。”黎藜表示,条例在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方面,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信贷规模和比重;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捷简便的融资服务。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禁止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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