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边“废渣山”如何变身绿草地
重庆法院用司法手段呵护一江碧水
远远看去,眼前是一大片绿意盎然的草坪,风中带着泥土和青草的气息;走近看,草坪中的格桑花、波斯菊摇曳生姿,生机勃勃……
日前,重庆日报记者跟随市高法院法官,一起走进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化工公司)生态环境修复场地,眼前的一切令人很难想象,这片长江边的土地上曾经工业废渣堆积成山。
工业废渣 18年时间堆积成山
涪陵化工公司是位于涪陵区长江边的一家大型化工企业,其产生的工业废渣磷石膏曾经由于无处堆放,直接就堆放在了长江边。经过长达18年的堆积,江边形成了一个覆盖面积达700多亩的巨大的磷石膏尾矿库,渣场产生的渗滤液不断外流,严重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并对长江生态安全产生重大威胁。
2017年1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涪陵化工公司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给当地环境带来极大破坏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涪陵化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侵害行为,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或替代性修复。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支持起诉。
“磷石膏尾矿库通过渗滤液渗漏等方式污染土壤、地下水等,对长江构成巨大威胁。”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总磷的危害,3月1日实施的《长江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当年年底,在市三中法院一审审理中,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涪陵化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涪陵化工公司承诺严格贯彻落实重庆市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封场、覆土、复绿等环境整治工作,并支付赔偿金,用于本案或者本地区大气环境、水环境修复或替代性修复等公益用途。
司法修复 “渣山”变生态基地
案件宣判后,如何确保该案在两年内执行到位,成了一大难题。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此案,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案件执行机制,充分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企业投入上亿元,严格按照方案修复生态环境,彻底消除隐患,确保长江不被污染。
同时,积极构建生态环境修复协调联动机制,邀请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标准,对修复工作进行联合巡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执行如期到位。如今的涪陵化工公司生态环境修复场地,已从昔日的“废渣山”变为青青草坪,草坪上还修建了栈道,供市民休闲观光。
因地制宜 建成多个司法修复基地
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重庆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践行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修复、警示、教育、宣传作用。
截至目前,万州区法院打造了“长江三峡生态修复示范林”,组织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长江消落带种植水下能够存活的中山杉,修复长江岸线;市二中法院在夔门三峡之巅建立石漠化治理司法修复基地,为三峡库区水土流失防治作出示范;江津区法院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建立司法救助中心,铺设人工鱼巢为鱼类提供繁殖场所,对受伤鱼类开展救助工作……
全面探索 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只是重庆法院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如何用司法手段呵护好一江碧水、两岸青山美景,早日重现“一江碧水向东流”胜景,重庆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
实行跨流域集中管辖,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在全国率先出台污染环境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对污染长江干支流的犯罪行为零容忍。
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及时高效制止环境污染,并全方位追究污染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据统计,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污染环境一审刑事案件194件,31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惩治非法捕捞犯罪,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非法捕捞一审案件2085件,347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年3月2日,市高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全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并建立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
加强流域司法协作。2018年,在重庆高法院的推动下,最高法院决定在重庆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开启了长江上中下游地区环境司法协作的序幕。2020年9月,与贵州、云南、四川三省法院在重庆签订《长江上游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共同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重庆日报首席记者 黄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