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违反忠诚义务遭辞退 要求赔偿34万元未获法院支持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4月30日10时40分讯(记者 李袅)就职于一家质量技术公司的李某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要求公司赔偿。“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相关情况。
2011年4月,李某就职于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从事质量工程师工作,后担任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地区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承诺遵守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同意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的时间与精力来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务,严保企业秘密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
该公司于2016年6月颁布《内部规章》及《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兼职、干私活或盗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类似业务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任何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7月,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李某系该公司控股股东,并于2017年5月成为该公司监事。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连续五次与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仓储服务合同。2016年3月,双方签订配送服务合同。
2019年4月,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万元。2019年6月,该委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无论上述合同的定价是否合理,李某的行为均属于从事与本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忠诚义务,应获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故北京某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当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法律没有绝对限制员工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只是这种交易行为一般不能发生在具有决策、监督、管理职权的员工身上。这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利用特殊地位潜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与普通员工相比,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企业尽到更高的忠实义务。如果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主动向公司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的,就违反了忠诚义务,公司有权在没有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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