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跳江救人他不幸溺亡 法院判令被救者适当补偿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5月22日12时20分讯(记者 李袅)见义勇为跳江救人却不幸溺水身亡,被救者是否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重庆江津区法院宣判了这起纠纷案件。据悉,该案也是《民法典》公布施行后,重庆首例适用“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宣判的案件。
2020年6月的一个夜里,江津小伙李林与吴娴、程婷、梅平、吴波四名朋友共进晚餐后,前往江津几江长江大桥下的江边码头玩耍。其间,吴娴与程婷因琐事发生争执。情绪激动的程婷一怒之下跳入江中,梅平、吴波二人见状,迅速将其救了回来。
看着程婷被大家救上岸,吴娴也转身向江里跳。一旁的李林见此情形,立即跳江施救。不料李林水性不佳,与吴娴很快在江水中越飘越远。梅平、吴波也连忙下水救人,由于离二人太远,未能成功施救。此后,吴娴被江水冲到长航公安驻点船处,被值班人员救起,李林却不幸溺水身亡。
痛失爱子的李林父母一纸诉状将四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李林的死亡进行赔偿。
案件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李林父母认为,李林为了救助吴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被告应当全额赔偿李林死亡的损失。而吴娴等被告则认为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与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李林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吴娴而不幸溺亡,属见义勇为。本案虽然没有侵权人,但吴娴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量原告受损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4万元,吴娴搜救、打捞所涉费用亦作为补偿费用,不再进行抵扣。程婷、梅平、吴波三人的行为与李林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并非受益人,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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