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地名不再“任性”!《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5月24日20时30分讯(记者 李华侨 首席记者 黄宇)近年来,部分地方存在地名贪大求洋现象,明明是中国的建筑,却硬要冠上“洋名”,显得不伦不类。这样的情况,即将得到遏制。今(24)日下午,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后简称“草案”)的说明。该草案将首次提请大会审议。
据了解,2001年1月施行的《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对提升重庆地名管理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地名更改频繁、“大、洋、怪、重”地名等问题缺乏刚性约束和源头管理。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地名管理工作,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
重大的地名命名与更名广泛征求意见
此次草案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内容。
明晰管理体制。明确了党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政府以及部门职责;对重大地名命名更名作出规定;规范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如草案第七条提到,地名规划、重大的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文化保护,应当广泛征求、合理采纳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草案强化了源头管理。要求编制地名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衔接;要求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的标准地名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告;规范地名信息库的数据归集。
草案规范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明确了设置、维护主体及设置要求,明确了移动、拆除程序。
草案强调了地名文化保护和公共服务。要求制定市、区县两级历史地名保护名录;鼓励部门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展示地名文化保护成果;要求部门在主动变更地名时,免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换发证照等服务。
企事业单位不再作为地名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本市行政区划名称;江、河、溪、沟、峡、滩、湖、岛、泉、山、湿地、洞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开发区、园区等名称;集镇、村、社区、自然村(寨)等名称;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地、纪念地等名称;城镇内的道、路、街、巷等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铁路、公路、机场、桥梁、隧道、索道、轨道、立交桥、人行天桥、水库、台、站、港、场、码头等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注意到,本条在原《条例》第三条基础上,结合《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2020年)进行修改完善。根据民政部2010年12月27日第38号令,企事业单位不再作为地名。与原条例第三条相比,本条增加列举了与人民息息相关的地名,如开发区、园区等经济社会功能区名称、公园等设施名称、城镇内的轨道、立交等设施名称。并按照国家修订稿,将住宅区、楼宇单独列举。
此外,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地名命名与更名除应当遵循《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地名规划要求,用字规范、含义健康、使用方便;乡(镇)、街道一般应当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同一区县(自治县)内道、路、街、巷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等名称,市内著名的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等所辖范围内的同类地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历史悠久、具有文化传承价值的地名除外;跨区域的地名应当保持一致,历史悠久、具有文化传承价值的地名除外。
民政部门十个工作日内对地名申请作出审核、报批意见
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对地名的行政审批时间进行了更为明细的规定。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报批意见。这比现行条例缩减了五天。
同时,草案第十五条还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批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需要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报批意见。市级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报批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自然地理实体、重大公共利益等,需要广泛征求当地居民和有关专家意见、第三方评估的,其时间不计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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