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对垃圾分类立法 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在今(26)日举行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重庆拟对垃圾分类立法 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1-05-26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5月26日17时30分讯(记者 李华侨 首席记者 黄宇)重庆生活垃圾分类即将立法。在今(26)日举行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注意到,《草案》共9章70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处理设施运行等各环节提出明确要求。

源头减量

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针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方面,《草案》提出,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针对邮政、快递、电子商务行业源头减量,《草案》提出,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家快递绿色包装相关标准、规范,促进邮政、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多种规格的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此外,《草案》还提出,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化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提出,本市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垃圾分类

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注意到,《草案》划分了垃圾分类的类别。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对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予以调整。

《草案》也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出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将厨余垃圾投入市政雨(污)水管道;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回收。

《草案》提出,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管理部门委托服务单位管理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由管理部门自行管理的,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收运处理

建立管理台账 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

根据《草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对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实行定期收集、运输。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草案》提出,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优先采用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农村地区可以就近就地处理;其他垃圾优先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具应当密闭、整洁,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收运量、作业时间等合理配置运输车辆、确定运输频次;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执行其他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法律责任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罚款300元

《草案》规定,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hualongbaoliao,报料QQ:340158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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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对垃圾分类立法 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2021-05-26 17:55:07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5月26日17时30分讯(记者 李华侨 首席记者 黄宇)重庆生活垃圾分类即将立法。在今(26)日举行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注意到,《草案》共9章70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处理设施运行等各环节提出明确要求。

源头减量

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针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方面,《草案》提出,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针对邮政、快递、电子商务行业源头减量,《草案》提出,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家快递绿色包装相关标准、规范,促进邮政、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多种规格的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此外,《草案》还提出,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化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提出,本市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垃圾分类

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注意到,《草案》划分了垃圾分类的类别。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对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予以调整。

《草案》也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出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将厨余垃圾投入市政雨(污)水管道;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回收。

《草案》提出,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管理部门委托服务单位管理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由管理部门自行管理的,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收运处理

建立管理台账 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

根据《草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对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实行定期收集、运输。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草案》提出,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优先采用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农村地区可以就近就地处理;其他垃圾优先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具应当密闭、整洁,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收运量、作业时间等合理配置运输车辆、确定运输频次;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执行其他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法律责任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罚款300元

《草案》规定,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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