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说 | 冠军姓名遭恶意抢注 商标注册不能无底线
针对杨倩、陈梦等奥运健儿姓名遭到恶意抢注一事,中国奥委会8月18日做出回应,呼吁社会各界在展开商业活动时保持理性,尊重运动员合法权利。
在我国,违规抢注商标的行为屡见不鲜,看似强势的部分知名企业也遭到过商标碰瓷、抢注商标等问题。如海底捞被河里捞、上海底捞等碰瓷,旺仔牛奶被旺子牛奶碰瓷,六个核桃被七个核桃、八个核桃碰瓷等等。商标抢注者的行为逻辑是:商标如果抢注成功,进可蹭热点搞生产,来个李鬼换李逵,利用手中商标吃一波品牌的红利;退可手握商标待价而沽,逼迫利益相关方出高价购买;退一万步即使没有抢注成功,注册费用微乎其微,换个热点继续蹭就是。
奥运健儿在奥运会赛场上奋勇拼搏、为国争光,代表着崛起中中国的良好面貌和中国人顽强拼搏、奋勇向前的精神。他们本应在获得国人的掌声之余完整享受与自己姓名相关的署名和商标上的保护,但无良商家却将一切都看成了可以捞钱的生意。
眼里只有金钱,枉顾道德底线,这种无耻的行为必须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抢注运动员姓名,本质上是利用运动员的流量为自己变现,以运动员为噱头,无论何种产品、何种服务,只要挂上了冠军这块金字招牌,总有不明真相的顾客前来买单。在消费者看来,被冠军投资的产品,其质量也应属于上乘,谁曾想所谓“冠军名下的产品”不过是盗窃行为的产物,抢注者盗窃运动员姓名,对顾客进行碰瓷销售,为的不过是利益二字,然而此种行为既泯灭道德,又触犯法律。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未经运动健儿首肯便利用其姓名牟利,不正是盗用吗?不仅如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无论如何,抢注运动员姓名已经触及了法律红线,是必须严惩的。
恶意抢注行为若不加遏制,长此以往,会对运动健儿造成过度消费。运动健儿之所以广受瞩目,是因为他们历经磨难、为国家争得荣誉,他们的名字是精神与毅力的代表,如果这些名字被无良商家抢注,跟产品捆绑在一起,那么很快,名字所象征的精神将被金钱所取代,加之抢注者的过度宣传,很容易让冠军姓名沦为广告代号,不仅抹杀了运动员的成绩,更有甚者会引起人民反感,让运动员遭受无妄之灾。
运动员披荆斩棘、为国争光,他们的毅力和精神是值得我们崇敬的。部分不良商家,最好收起用歪门邪道挣钱的心思,莫再打运动员名字的主意,否则就要做好准备,面对法律制裁与人民唾弃。
作者:黎芷筠(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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