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儿童收养登记增设评估环节 重庆出台《收养评估实施细则》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8日18时讯(记者 姜念月 实习生 来露)近日,重庆市民政局印发《重庆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明确收养评估是收养工作中新增的法定职责和必经的收养程序(收养继子女除外)。
《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在重庆市辖区内收养子女(包括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散居孤儿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类型)。
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意见、抚养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等11个方面。
其中,对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评估设置了不少于30日的融合期。
进行收养评估时,当事人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收养评估流程包括评估申请、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实施细则》规定,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如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将终止收养程序。
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存在吸毒、赌博、嫖娼等恶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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