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癌!冷冻鸡腿中竟检出禁用兽药 商贩遭严惩
重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大力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致癌!冷冻鸡腿中竟检出禁用兽药 商贩遭严惩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1-09-17
   
垫江县天天福食品经营部销售检出禁用兽药的肉类制品。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发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17日16时讯(记者 李华侨)今(17)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获悉,重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大力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紧盯销售药残超标畜产品和水产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生产销售“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校外培训机构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

猪手冻品未经检验检疫

2021年3月26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冻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卢萍在该库房内存放有待销售的7件猪手冻品(10公斤/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冻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及相关票据。经查,该批冻品系当事人从一李姓商贩处购进,货值金额1470元。涉案猪手冻品包装上未见厂址厂名等中文标识,交易过程中卖方未向当事人出示任何经营资质,也未提供该批货品的检验检疫手续,购进时已经明确是未经检验检疫的“水货”。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7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手冻品还未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7件未经检验检疫猪手冻品、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肉类制品检出含有兽药。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发    

肉类制品检出禁用兽药

2021年4月15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样工作中,依法对垫江县天天福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鸡腿(鸡肉)进行抽样,经送检验机构检验,抽检样品的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6日,以10.67元/ kg(160元/件)的价格,从供货商垫江县黄某冷冻食品经营部处,共购进5件鸡腿(鸡肉),购进金额共计800元。购回后,以11.96元/ 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获利97元。

呋喃西林代谢物属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长期摄入会引起各种疾病,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97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020年8月19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桦医堂生物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

执法人员随即对举报人提交的所购减肥食品“AWESOME(Handmade with love)”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检出盐酸西布曲明。2020年9月3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立案调查,并分别将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检察院。

因桦医堂生物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美和监事刘斌桦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庆高新区公安分局对两名当事人刑事立案侦查。

经查明:2020年5月以来,刘斌桦、刘美通过淘宝店铺“LOYMILRES护肤品牌店”、直播带货、建立微信客户群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糖片“AWESOME”,销售金额共计11269元。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从刘斌桦、刘美处提取涉案减肥糖片“AWESOME”21袋(颗)、从购买者邹文丹处提取减肥糖片“AWESOME(handmadewithlove)”20袋,上述产品均检出盐酸西布曲明成分。

2021年5月1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斌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刘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查扣在案的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糖片、作案工具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鉴于刘斌桦、刘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1万余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到人”的规定。2021年6月25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刘斌桦、刘美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重庆市渝北区重点建设和城市管线事务中心由原重庆市渝北区重点建设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于2019年12月整合组建而成,其中原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岗位培训中心的机构性质为区建委下属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开发经营类事业单位。2017年度-2019年度,原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在从事专业人员、技术工的培训过程中,在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等收费项目已被政府明令取消的情况下,仍以收取知识鉴定费的名义,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共计1697843元。2021年2月24日至3月5日,当事人以公告形式通知相关人员前来退款,但未有人前来办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该款(七)项所指“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未退款费1697843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

2021年6月21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垫江县康和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者以发放鸡蛋等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其经营场所听课,以会议营销的方式向老年人宣传、销售其经营的普康元胶囊和康江牌维固胶囊。当事人在经营现场使用电脑播放视频和口头讲解两种方式进行宣传, 宣称该两种保健食品具备“针对各种慢性病”和“体验上3-5天,就会有奇妙的改变,心肝脾肺肾,肝胆大小肠,从头到脚,从里到外”等功能。

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款产品属于保健食品,普康元胶囊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康江牌维固胶囊的保健功能为增加骨密度。其宣传的“针对各种慢性病”和改善“心肝脾肺肾,肝胆大小肠”超出批准的保健功能,属于虚假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培训学校虚假宣传、价格违法

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爱贝斯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放置若干“爱贝斯AI英语阅读家庭教育亲子活动入场券”宣传册,含有“爱贝斯教育集团与国家地理学习出版社达成战略合作,联合国际英文教育权威专家团队,潜心研发专业英语学习教材”等内容,并配有爱贝斯教研团队相关师资人员图片及个人信息等内容;放置若干《培训订单》,含有“应收金额12600元,优惠金额5800元,实收价格6800元;应收金额19600元,优惠金额9800元,实收价格9800元”等内容。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招生老师现场讲解、发放宣传册的方式,向家长们宣传时虚构其使用的教材是与出版社联合专家研发的战略合作成果、虚构其“专家团队”成员及经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服务的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当事人虚构《培训订单》中的应收金额,以虚假优惠方式,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合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hualongbaoliao,报料QQ:340158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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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癌!冷冻鸡腿中竟检出禁用兽药 商贩遭严惩

2021-09-17 16:28:54 来源:
   
垫江县天天福食品经营部销售检出禁用兽药的肉类制品。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发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17日16时讯(记者 李华侨)今(17)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获悉,重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大力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紧盯销售药残超标畜产品和水产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生产销售“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校外培训机构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

猪手冻品未经检验检疫

2021年3月26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冻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卢萍在该库房内存放有待销售的7件猪手冻品(10公斤/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冻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及相关票据。经查,该批冻品系当事人从一李姓商贩处购进,货值金额1470元。涉案猪手冻品包装上未见厂址厂名等中文标识,交易过程中卖方未向当事人出示任何经营资质,也未提供该批货品的检验检疫手续,购进时已经明确是未经检验检疫的“水货”。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7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手冻品还未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7件未经检验检疫猪手冻品、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肉类制品检出含有兽药。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发    

肉类制品检出禁用兽药

2021年4月15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样工作中,依法对垫江县天天福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鸡腿(鸡肉)进行抽样,经送检验机构检验,抽检样品的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6日,以10.67元/ kg(160元/件)的价格,从供货商垫江县黄某冷冻食品经营部处,共购进5件鸡腿(鸡肉),购进金额共计800元。购回后,以11.96元/ 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获利97元。

呋喃西林代谢物属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长期摄入会引起各种疾病,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97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020年8月19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桦医堂生物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

执法人员随即对举报人提交的所购减肥食品“AWESOME(Handmade with love)”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检出盐酸西布曲明。2020年9月3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立案调查,并分别将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检察院。

因桦医堂生物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美和监事刘斌桦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庆高新区公安分局对两名当事人刑事立案侦查。

经查明:2020年5月以来,刘斌桦、刘美通过淘宝店铺“LOYMILRES护肤品牌店”、直播带货、建立微信客户群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糖片“AWESOME”,销售金额共计11269元。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从刘斌桦、刘美处提取涉案减肥糖片“AWESOME”21袋(颗)、从购买者邹文丹处提取减肥糖片“AWESOME(handmadewithlove)”20袋,上述产品均检出盐酸西布曲明成分。

2021年5月1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斌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刘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查扣在案的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糖片、作案工具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鉴于刘斌桦、刘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1万余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到人”的规定。2021年6月25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刘斌桦、刘美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重庆市渝北区重点建设和城市管线事务中心由原重庆市渝北区重点建设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于2019年12月整合组建而成,其中原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岗位培训中心的机构性质为区建委下属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开发经营类事业单位。2017年度-2019年度,原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在从事专业人员、技术工的培训过程中,在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等收费项目已被政府明令取消的情况下,仍以收取知识鉴定费的名义,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共计1697843元。2021年2月24日至3月5日,当事人以公告形式通知相关人员前来退款,但未有人前来办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该款(七)项所指“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未退款费1697843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

2021年6月21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垫江县康和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者以发放鸡蛋等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其经营场所听课,以会议营销的方式向老年人宣传、销售其经营的普康元胶囊和康江牌维固胶囊。当事人在经营现场使用电脑播放视频和口头讲解两种方式进行宣传, 宣称该两种保健食品具备“针对各种慢性病”和“体验上3-5天,就会有奇妙的改变,心肝脾肺肾,肝胆大小肠,从头到脚,从里到外”等功能。

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款产品属于保健食品,普康元胶囊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康江牌维固胶囊的保健功能为增加骨密度。其宣传的“针对各种慢性病”和改善“心肝脾肺肾,肝胆大小肠”超出批准的保健功能,属于虚假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培训学校虚假宣传、价格违法

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爱贝斯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放置若干“爱贝斯AI英语阅读家庭教育亲子活动入场券”宣传册,含有“爱贝斯教育集团与国家地理学习出版社达成战略合作,联合国际英文教育权威专家团队,潜心研发专业英语学习教材”等内容,并配有爱贝斯教研团队相关师资人员图片及个人信息等内容;放置若干《培训订单》,含有“应收金额12600元,优惠金额5800元,实收价格6800元;应收金额19600元,优惠金额9800元,实收价格9800元”等内容。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招生老师现场讲解、发放宣传册的方式,向家长们宣传时虚构其使用的教材是与出版社联合专家研发的战略合作成果、虚构其“专家团队”成员及经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服务的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当事人虚构《培训订单》中的应收金额,以虚假优惠方式,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合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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