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将有变化 现公开征求意见
重庆发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重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将有变化 现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1-10-31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0月31日13时讯(记者 吴黎帆)今(31)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重庆市发改委官方网站获悉,在国家统一制定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草拟了《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里的新收费标准在部分收费上有减免,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截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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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目录分两类共17项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标准在部分收费上有减免。比如,继承、赠与或接受遗赠,受益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而此前这一标准是按1%收取。此前,出生、死亡、身份的公证服务收费是300元,而新标准降到了150元。

根据公证用途,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本目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改变计费方式,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方式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收费用。

公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政策执行和公证服务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

重庆市发改委表示,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意见建议请于11月5日前反馈。反馈方式为:电子邮件:cqsfgwsfc@sina.com;传真:67575442;邮寄信件: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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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1 13:49:19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0月31日13时讯(记者 吴黎帆)今(31)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重庆市发改委官方网站获悉,在国家统一制定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草拟了《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里的新收费标准在部分收费上有减免,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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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目录分两类共17项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标准在部分收费上有减免。比如,继承、赠与或接受遗赠,受益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而此前这一标准是按1%收取。此前,出生、死亡、身份的公证服务收费是300元,而新标准降到了150元。

根据公证用途,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本目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改变计费方式,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方式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收费用。

公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政策执行和公证服务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

重庆市发改委表示,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意见建议请于11月5日前反馈。反馈方式为:电子邮件:cqsfgwsfc@sina.com;传真:67575442;邮寄信件: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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