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六大特点”值得关注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已于11月25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六大特点”值得关注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1-11-28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已于11月25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1月28日11时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1月25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与规范、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支持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黎藜表示,此次通过的条例有六大特点。

一是强化了政府及部门责任,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夯实了基础。

在明确各级政府职责方面,第四条明确市、区县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明确政府在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职责方面。第九条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医疗设备配置中优化、完善中医医院布局,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第十条要求举办规模适宜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其中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逐步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逐步达到三级医院水平等。第十五条要求政府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明确政府在经费投入保障方面的职责方面。第五十一条要求市、区县政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完善多元投入机制,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在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方面。第五条对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原则规定,并在分则各部分进行了细化分解。如第十七条要求主管部门加快中医药数据体系建设,建立跨机构中西医协作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明确了林业、农业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中药材产业发展和质量监管方面的职责。

二是明确中医药功能定位,促进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

在明确中医药功能定位方面。第十二条要求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与综合医院共同承担社会医疗、急诊急救、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十六条进一步突出了中医药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功能作用。第十三、十四条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和提供中医医疗服务进行了细化。第十五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技术人员。第三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强化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专家在中医药非遗传承认定、医药卫生政策制定以及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等工作中的专业作用。在突出中医药传承创新方面。第三十八条明确建立完善名中医评选、激励机制,加强对国医大师、名中医、老药工和本地中医药学术流派的经验技艺研究传承工作,支持其建立传承工作室,培养传承人。第三十九条要求加强对具有巴渝特色的传统中医药技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第四十三条明确参加中医药师承教育师徒双方在职称评聘评审等方面享有一定优先权。第四十六条明确加强对中医药学术学科带头人、多学科交叉人才的培养,支持高层次创新团队建设。第四十七条明确应当加强中医药领域的科技攻关,支持中医药理论及临床研究、中药新药、中医药先进装备等研发,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本地中医药产业等。在强化中医药教育与传承方面。第四十一条要求完善中医药教育体系,优化中医药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方案,临床医学类专业应当将中医课程列入必修课,支持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第四十二条对中医高等院校的管理、教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四十三条将师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

三是完善中西医结合体制机制,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

在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方面。第十条要求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非中医类医院,应当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还对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比例中医药人员等作了细化,并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配备中医药技术力量和设施设备、开展技术培训等予以明确。第二十二条鼓励相关医疗机构在非中医类别临床科室配备中医医师。在健全中西医协同疾病防治机制,完善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方面。第十二条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医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四条明确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五条对完善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措施进行了细化。

四是规范执业行为,确保中医诊疗活动合法有序。

在规范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方面。第十八条明确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审批或备案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第十九至二十条细化了中医诊所的备案程序和行为规范。在规范中医医师的执业行为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中医医师的执业范围,明确具有规定学历,经认定或者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和进修。第二十三条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在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行为方面。第二十五条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名称;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五是突出中药质量管理,进一步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在加强中药材质量全过程管控方面。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生态化种植养殖,严格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管理,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第三十条落实了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生产、流通、使用中的责任。在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备案流程方面。第三十三条明确对来源于市级及以上名中医经验方的中药制剂品种,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第三十五条简化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批准手续,实行按品种批准,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发中药新药。在加强中药饮品质量管理方面。第三十一条明确市药监局应当对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定期评估、及时修改完善。第三十二条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炮制管理进行了规范。第三十六条对中药饮片调剂、煎煮、配送服务等进行了规范。

六是完善医保报销政策,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机制。

在推进建立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确立机制方面。第五十二条规范了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确立和调整机制,要求市医保部门科学合理确定、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药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强调确定和调整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组织论证等。在明确医保定点和支付范围方面。第五十三条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对中医优势病种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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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医药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六大特点”值得关注

2021-11-28 12:23:08 来源: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已于11月25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1月28日11时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1月25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与规范、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支持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黎藜表示,此次通过的条例有六大特点。

一是强化了政府及部门责任,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夯实了基础。

在明确各级政府职责方面,第四条明确市、区县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明确政府在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职责方面。第九条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医疗设备配置中优化、完善中医医院布局,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第十条要求举办规模适宜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其中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逐步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逐步达到三级医院水平等。第十五条要求政府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明确政府在经费投入保障方面的职责方面。第五十一条要求市、区县政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完善多元投入机制,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在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方面。第五条对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原则规定,并在分则各部分进行了细化分解。如第十七条要求主管部门加快中医药数据体系建设,建立跨机构中西医协作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明确了林业、农业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中药材产业发展和质量监管方面的职责。

二是明确中医药功能定位,促进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

在明确中医药功能定位方面。第十二条要求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与综合医院共同承担社会医疗、急诊急救、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十六条进一步突出了中医药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功能作用。第十三、十四条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和提供中医医疗服务进行了细化。第十五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技术人员。第三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强化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专家在中医药非遗传承认定、医药卫生政策制定以及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等工作中的专业作用。在突出中医药传承创新方面。第三十八条明确建立完善名中医评选、激励机制,加强对国医大师、名中医、老药工和本地中医药学术流派的经验技艺研究传承工作,支持其建立传承工作室,培养传承人。第三十九条要求加强对具有巴渝特色的传统中医药技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第四十三条明确参加中医药师承教育师徒双方在职称评聘评审等方面享有一定优先权。第四十六条明确加强对中医药学术学科带头人、多学科交叉人才的培养,支持高层次创新团队建设。第四十七条明确应当加强中医药领域的科技攻关,支持中医药理论及临床研究、中药新药、中医药先进装备等研发,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本地中医药产业等。在强化中医药教育与传承方面。第四十一条要求完善中医药教育体系,优化中医药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方案,临床医学类专业应当将中医课程列入必修课,支持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第四十二条对中医高等院校的管理、教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四十三条将师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

三是完善中西医结合体制机制,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

在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方面。第十条要求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非中医类医院,应当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还对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比例中医药人员等作了细化,并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配备中医药技术力量和设施设备、开展技术培训等予以明确。第二十二条鼓励相关医疗机构在非中医类别临床科室配备中医医师。在健全中西医协同疾病防治机制,完善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方面。第十二条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医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四条明确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五条对完善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措施进行了细化。

四是规范执业行为,确保中医诊疗活动合法有序。

在规范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方面。第十八条明确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审批或备案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第十九至二十条细化了中医诊所的备案程序和行为规范。在规范中医医师的执业行为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中医医师的执业范围,明确具有规定学历,经认定或者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和进修。第二十三条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在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行为方面。第二十五条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名称;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五是突出中药质量管理,进一步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在加强中药材质量全过程管控方面。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生态化种植养殖,严格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管理,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第三十条落实了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生产、流通、使用中的责任。在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备案流程方面。第三十三条明确对来源于市级及以上名中医经验方的中药制剂品种,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第三十五条简化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批准手续,实行按品种批准,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发中药新药。在加强中药饮品质量管理方面。第三十一条明确市药监局应当对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定期评估、及时修改完善。第三十二条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炮制管理进行了规范。第三十六条对中药饮片调剂、煎煮、配送服务等进行了规范。

六是完善医保报销政策,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机制。

在推进建立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确立机制方面。第五十二条规范了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确立和调整机制,要求市医保部门科学合理确定、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药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强调确定和调整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组织论证等。在明确医保定点和支付范围方面。第五十三条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对中医优势病种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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