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条例规范房屋征收补偿 禁止暴力或断水电气等手段逼迫搬迁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1月28日17时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市民较为关注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条例共5章54条,对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评估机构选定、补偿方案确定等内容作出规定。
在规范征收程序上,条例明确房屋征收应当以保障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并细化了房屋征收项目和拟征收范围的确定程序。比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且户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改造的方可纳入旧城改建范围”。
在规范价格评估上,条例细化了评估机构的确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已经报名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名单不得少于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在公示后五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公示名单中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期间被征收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按照投票方式确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方式确定。针对群众关心的评估价值上,条例明确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要求。
以往,因为补偿内容的不明确,给征收工作带来了不少阻力。条例对征收补偿的内容进行了明确。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饰装修、相关设施设备以及停产停业等损失应该纳入补偿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征收人超过搬迁期限不履行搬迁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做出要求其履行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书面决定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例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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