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网络截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月16日18时讯(记者 董进)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委获悉,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对象标准,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对供应对象不设收入限制。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超过70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标准,同等享受相关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标准,年涨幅不超过5%。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引导多方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支持国有企业、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供给体系。
根据实际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以盘活存量为主、适当新建为辅,重点在轨道交通站点和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及周边增加供给,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同时,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提出,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发展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据了解,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与水电气等单位的联动机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在提升服务水平方面,《实施意见》指出,积极推进承租人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方面实现租购同权,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公共服务。提升小区治理服务水平,增强入住群体归属感和获得感,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不得设置物理隔离。推进住房租赁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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