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捡到野鸡打算给儿子炖鸡汤 儿子急得报了警……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4日15时30分讯(记者 张勇)“麻烦你们快去看看吧,警官!我妈捡到了一只受伤的野鸡,想要炖来吃。那是保护动物,我晓得私自捕杀是违法的……”2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中梁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报警称,他的母亲捡到了一只野鸡,打算在家炖来吃。报警男子说自己目前在学校上班,希望民警赶紧前往家中。
接到报警后,民警前往中梁镇某小区,找到了报警男子的母亲汤女士。当时,汤女士听了儿子的话,还没有对野鸡“动刀”。
汤女士介绍,当天下午4点多钟,她刚做完农活回到家中,准备坐下休息一下,就突然听到附近有“咯咯咯……咯咯咯……”的叫声。汤女士循着叫声,很快在房子旁边的阴沟里发现了一只右眼受伤的野鸡,初步估计有两三斤重。
“捡到野鸡,我很高兴,马上拍照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儿子,打算让他下班回家喝鸡汤。”汤女士没想到,儿子一看照片,赶紧打来语音电话阻止,并说这是国家保护动物,私自饲养、捕杀都是违法的,要赶紧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说完,儿子真的拨打了报警电话,汤女士不敢轻举妄动了。
听完汤女士的讲述,民警对汤女士儿子的做法进行了表扬。由于野鸡右眼受伤,一直发出低沉的鸣叫,可能受伤后在阴沟里挣扎了很久,已经筋疲力尽,民警将野鸡带回了派出所,并联系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前来救治野鸡。
林业局工作人员表示,这只野鸡,学名叫环颈雉、雉鸡,是“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最终,林业局工作人员带走了野鸡。根据相关规定,他们准备将野鸡的眼伤治好后,放归野外。
警方提醒,“三有动物”受国家保护,私自抓捕、饲养属违法行为。其中,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广大市民如果遇到受伤的野生动物,一定要及时报警,千万不要随意捕杀,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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