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不抚养 重庆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子女教育指导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提升全社会“依法带娃”的意识和能力。

未婚生子不抚养 重庆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子女教育指导书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2-05-16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余志斌)5月15日,第29个国际家庭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提升全社会“依法带娃”的意识和能力。

据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市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采取在个案中发布《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对履行监护责任失职的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未婚生育子女后不尽抚养义务 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子女教育指导书

伍某(男)与周某(女)相识于2014年,次年两人同居并于2016年生下女儿伍小某。

2021年两人分手,对非婚生女儿伍小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伍某抚养女儿,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2022年1月,伍某作为伍小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称自二人分开后,周某从未支付伍小某抚养费,伍某一人无法兼顾抚养小孩与日常工作,女儿生活开销得不到保障,目前生活举步维艰,要求被告周某一次性支付伍小某直至成年的所有抚养费用。经调解,伍某和周某对伍小某抚养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

荣昌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同居期间,二人因子女养育和家庭经济状况等问题导致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分道扬镳。两人分开后,由伍某一人照顾伍小某,在广州打工维持生计,周某在荣昌区打零工。伍小某不仅在抚养费用方面无法得到保障,幼儿园学业方面亦时断时续。

荣昌法院在对伍小某进行心理疏导的同时,给伍某和周某制作了《子女教育指导书》,明确双方抚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并对“科学带娃”提出针对性意见。现双方按照指导书内容要求履行父母责任,伍小某身心状态逐渐恢复正常。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适用扩大到非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典型案例,系全国首份针对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教育指导。

本案中,伍小某的父母双方没有结婚,尚未因婚姻关系形成严格意义的家庭,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通过扩大对家庭的解释,体现了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的职权干预的特殊规则应用,创新了法院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模式,教育指导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确保其能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为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护航。

未成年人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 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1年1月,未成年人刁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载人在道路上疾驰,将路上行走的一名老人撞倒,后该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了抢救费用。

2021年11月,刁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江津法院审理发现,刁某父母已离异多年,刁某随父亲生活,父亲忙于工作且重新组建了家庭,母亲长年在外地工作,双方均疏于对刁某的教育管理,亦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存在教育失职。遂向刁某父母作出全市首个《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父母正视刁某教育问题,加强对刁某的关心关爱。

法官说法>>>

本案中,江津法院依托与当地教委、妇联共同成立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络办公室,制定了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三环十步法”,形成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布的标准化流程,在指导令发出3个月后,江津法院按照流程,再次会同当地妇联、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律师对刁某及其父母进行回访,精准开展学业指导、心理疏导、生活困难帮扶。

目前,刁某父母经专业指导已制定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教育计划,从刁某的心理、生活、交友、学习上全方位履行父母职责。刁某本人也正视了自己的错误,一改往日散漫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并对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有了一定规划。

离异母亲携子女网络“卖惨” 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吴某某(女)与任某甲(男)原系夫妻关系,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任某乙系任某甲与前妻的女儿,已成年。2021年,吴某某与任某甲离婚,其子女任小花、任小草一人随吴某某生活,一人随任某甲、任某乙生活。

后吴某某与任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二人分别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开设直播等,互相指责,并各自携带共同生活的前述未成年子女出镜,表达该未成年子女遭遇不幸,且伴有营造悲伤氛围的背景音乐。

吴某某、任某乙的“抖音”平台账号均粉丝众多,二人所发视频、直播等点赞达数万个,评论达数千条,其中包含关于前述未成年子女的各种正负面评论。

后吴某某以任某甲、任某乙在“抖音”平台侮辱、谩骂吴某某且拍摄视频牟利为由,诉至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任某甲、任某乙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立案后,任某甲死亡,吴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江津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吴某某、任某乙在网络短视频平台“抖音”上均开设有账号,并发布涉嫌公开未成年人不幸遭遇等个人信息内容的短视频等,为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益,遂对双方进行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正确利用短视频平台、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教育指导,双方均承诺不再发布涉嫌公开未成年人不幸遭遇等个人信息内容的短视频。获得双方承诺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吴某某撤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作为母亲的吴某某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账号上,携带未成年人“卖惨”,该行为必然引发网友关注和评论,除引发社会公众对未成年子女个人隐私的过多关注和讨论外,对其幼小心灵也必然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介入,予以教育指导。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未草率准许吴某某撤诉,而是对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实进行审查,对原、被告双方的不当行为进行教育指导,在获得双方承诺,判定撤诉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准予撤诉,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追求。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hualongbaoliao,报料QQ:340158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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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23:24: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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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市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采取在个案中发布《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对履行监护责任失职的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未婚生育子女后不尽抚养义务 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子女教育指导书

伍某(男)与周某(女)相识于2014年,次年两人同居并于2016年生下女儿伍小某。

2021年两人分手,对非婚生女儿伍小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伍某抚养女儿,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2022年1月,伍某作为伍小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称自二人分开后,周某从未支付伍小某抚养费,伍某一人无法兼顾抚养小孩与日常工作,女儿生活开销得不到保障,目前生活举步维艰,要求被告周某一次性支付伍小某直至成年的所有抚养费用。经调解,伍某和周某对伍小某抚养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

荣昌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同居期间,二人因子女养育和家庭经济状况等问题导致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分道扬镳。两人分开后,由伍某一人照顾伍小某,在广州打工维持生计,周某在荣昌区打零工。伍小某不仅在抚养费用方面无法得到保障,幼儿园学业方面亦时断时续。

荣昌法院在对伍小某进行心理疏导的同时,给伍某和周某制作了《子女教育指导书》,明确双方抚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并对“科学带娃”提出针对性意见。现双方按照指导书内容要求履行父母责任,伍小某身心状态逐渐恢复正常。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适用扩大到非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典型案例,系全国首份针对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教育指导。

本案中,伍小某的父母双方没有结婚,尚未因婚姻关系形成严格意义的家庭,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通过扩大对家庭的解释,体现了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的职权干预的特殊规则应用,创新了法院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模式,教育指导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确保其能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为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护航。

未成年人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 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1年1月,未成年人刁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载人在道路上疾驰,将路上行走的一名老人撞倒,后该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了抢救费用。

2021年11月,刁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江津法院审理发现,刁某父母已离异多年,刁某随父亲生活,父亲忙于工作且重新组建了家庭,母亲长年在外地工作,双方均疏于对刁某的教育管理,亦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存在教育失职。遂向刁某父母作出全市首个《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父母正视刁某教育问题,加强对刁某的关心关爱。

法官说法>>>

本案中,江津法院依托与当地教委、妇联共同成立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络办公室,制定了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三环十步法”,形成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布的标准化流程,在指导令发出3个月后,江津法院按照流程,再次会同当地妇联、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律师对刁某及其父母进行回访,精准开展学业指导、心理疏导、生活困难帮扶。

目前,刁某父母经专业指导已制定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教育计划,从刁某的心理、生活、交友、学习上全方位履行父母职责。刁某本人也正视了自己的错误,一改往日散漫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并对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有了一定规划。

离异母亲携子女网络“卖惨” 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吴某某(女)与任某甲(男)原系夫妻关系,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任某乙系任某甲与前妻的女儿,已成年。2021年,吴某某与任某甲离婚,其子女任小花、任小草一人随吴某某生活,一人随任某甲、任某乙生活。

后吴某某与任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二人分别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开设直播等,互相指责,并各自携带共同生活的前述未成年子女出镜,表达该未成年子女遭遇不幸,且伴有营造悲伤氛围的背景音乐。

吴某某、任某乙的“抖音”平台账号均粉丝众多,二人所发视频、直播等点赞达数万个,评论达数千条,其中包含关于前述未成年子女的各种正负面评论。

后吴某某以任某甲、任某乙在“抖音”平台侮辱、谩骂吴某某且拍摄视频牟利为由,诉至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任某甲、任某乙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立案后,任某甲死亡,吴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江津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吴某某、任某乙在网络短视频平台“抖音”上均开设有账号,并发布涉嫌公开未成年人不幸遭遇等个人信息内容的短视频等,为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益,遂对双方进行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正确利用短视频平台、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教育指导,双方均承诺不再发布涉嫌公开未成年人不幸遭遇等个人信息内容的短视频。获得双方承诺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吴某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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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作为母亲的吴某某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账号上,携带未成年人“卖惨”,该行为必然引发网友关注和评论,除引发社会公众对未成年子女个人隐私的过多关注和讨论外,对其幼小心灵也必然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介入,予以教育指导。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未草率准许吴某某撤诉,而是对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实进行审查,对原、被告双方的不当行为进行教育指导,在获得双方承诺,判定撤诉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准予撤诉,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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