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修订地名管理条例:住宅区、楼宇名字由政府有关部门命名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进行二次审议。
为进一步提升地名使用的规范化水平,《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将“门楼号牌”列入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范围。
同时,二次审议稿将有关住宅区、楼宇的地名标志设置主体,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不可随意设置住宅区、楼宇的地名标志。
二次审议稿根据上位法规定,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设置主体,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
另外,按照“谁设置、谁更换、谁拆除”的原则,二次审议稿将地名更名、废名后地名标志的更换、拆除主体,由申请主体修改为原设置部门。
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和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地名标志存在缺字、缺画、模糊、破损等情形的,由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的部门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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