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7月1日起施行 红岩精神首次被写入地方性法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红岩精神首次被写入地方性法规。
在今(10)日举行的法规解读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介绍,此次立法解决了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存在的产权多元、管理不够顺畅、保障力度不够、整合程度较低、开发利用粗放、展示功能单一、公众保护意识不强、参与度较低等问题,特别是解决了部分非文物的红色资源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
《规定》共26条,对红色资源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原则和工作机制进行了明确,强化了政府及部门责任,建立了保护责任人制度,规范了相关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了传承弘扬长效机制等。
《规定》明确红色资源的范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资源。“这意味着一些暂时不属于文物范畴,但又具有保护价值的红色资源也能得到有效保护。”黎藜说。
为解决红色资源权属不清的问题,《规定》建立了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方式、保护责任人的责任和权利、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指导服务等职能。
红岩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立法也是红岩精神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之中。这让红岩精神传承得到了法治化的保障。
在传承上,《规定》按照全体动员、加强协作的思路,对建立红色资源传承弘扬长效机制进行了创新探索。《规定》提出整合市内资源,加强传承弘扬合力。建立红色资源联线保护传承机制,打造特色保护传承示范区;支持依托红色资源创建各类教育基地。加强与市外协同联动,扩大红色资源影响力,加强成渝地区保护协作,推进川渝黔红色文化走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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