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建立健全保护传承工作机制 加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力度
《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建立健全保护传承工作机制 加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力度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2-06-28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介绍有关情况。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首席记者 李文科 摄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介绍有关情况。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首席记者 李文科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今(28)日在《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规定》的六大主要内容。

把握红色资源范围

明确保护传承原则

黎藜说,《规定》首先明确保护传承原则。第二条将红色资源界定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资源。

《规定》借鉴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分类,将红色资源主要分为不可移动资源、可移动资源两大类。黎藜认为,这样规定的好处可以将暂时不属于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范畴,但又具有保护价值的红色资源,比如展现三线建设、三峡移民、脱贫攻坚、抗击疫情等时期的红色资源纳入法制保护。同时,第三条明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坚持尊重历史、科学认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为以后设置相应的保护传承制度和措施定下了基本准则。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厘清政府及相关党政部门职责

黎藜说,《规定》解决部门众多、职责分散、监管不力等问题。

《规定》第三条明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设置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以及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第四条要求市、区县政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第六条厘清了宣传、文旅、退役军人事务等党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九条明确了经费保障和多元投入机制。第二十条要求红色资源工作部门应当对保护传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履行职责。

规范红色资源确定方式

建立调查认定和名录制度

黎藜认为,做好调查认定,建立名录,是摸清重庆红色资源底数,加强定点保护利用的前提,《规定》对此进行了规范。

《规定》第七条明确,市文旅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定期开展或者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开展红色资源调查,拟定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经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核后,由市文旅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授权市政府制定调查认定的具体办法。“该条将调查认定和建立名录的职权限定在市级层面,有利于集中统一操作和把握。”黎藜说。

切实保护利用红色资源

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为解决红色资源权属不清、保护不力等问题,《规定》建立了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

黎藜说,《规定》第八条规定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对红色资源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由区县政府或市政府指定。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依法签订保护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权属的情况下成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如果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欠缺保护能力,市、区县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补偿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重新确定保护责任人。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了不可移动和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具体保护责任,第十五条规定了保护责任人在传承弘扬方面的义务;同时,规定了相关权利。

《规定》还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保护责任人的支持指导服务等职能。

突出重点

加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

“立法时,我们参考文物保护法,加强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黎藜说。

《规定》第九条明确,市、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公布,相关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并对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和相关作业提出了要求。第十条规定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原则上实行原址保护。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并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当地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还建立了拆除国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相关项目的指定收藏制度。此外,明确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强调宣传教育功能

建立传承弘扬长效机制

黎藜说,《规定》在传承弘扬长效机制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探索。

《规定》通过整合市内资源,加强传承弘扬合力。比如,建立红色资源联线保护传承机制,打造特色保护传承示范区;支持依托红色资源创建各类教育基地;鼓励建设综合性烈士陵园等红色资源设施,集中开展传承弘扬工作。第十六条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在建立红色资源传承弘扬长效机制方面的具体职责,并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同时对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机制、支持红色文艺精品、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创作生产等作出规定。第十七条对开展红色宣传教育活动的特定时间节点作出规定。

另外一方面,《规定》还提出加强与市外协同联动,扩大红色资源影响力。第十八条对建立与其他省区市红色资源协同保护与发展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对成渝地区、川渝黔保护协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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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 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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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建立健全保护传承工作机制 加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力度

2022-06-28 16:18:07 来源: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介绍有关情况。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首席记者 李文科 摄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介绍有关情况。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首席记者 李文科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今(28)日在《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规定》的六大主要内容。

把握红色资源范围

明确保护传承原则

黎藜说,《规定》首先明确保护传承原则。第二条将红色资源界定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资源。

《规定》借鉴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分类,将红色资源主要分为不可移动资源、可移动资源两大类。黎藜认为,这样规定的好处可以将暂时不属于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范畴,但又具有保护价值的红色资源,比如展现三线建设、三峡移民、脱贫攻坚、抗击疫情等时期的红色资源纳入法制保护。同时,第三条明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坚持尊重历史、科学认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为以后设置相应的保护传承制度和措施定下了基本准则。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厘清政府及相关党政部门职责

黎藜说,《规定》解决部门众多、职责分散、监管不力等问题。

《规定》第三条明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设置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以及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第四条要求市、区县政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第六条厘清了宣传、文旅、退役军人事务等党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九条明确了经费保障和多元投入机制。第二十条要求红色资源工作部门应当对保护传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履行职责。

规范红色资源确定方式

建立调查认定和名录制度

黎藜认为,做好调查认定,建立名录,是摸清重庆红色资源底数,加强定点保护利用的前提,《规定》对此进行了规范。

《规定》第七条明确,市文旅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定期开展或者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开展红色资源调查,拟定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经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核后,由市文旅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授权市政府制定调查认定的具体办法。“该条将调查认定和建立名录的职权限定在市级层面,有利于集中统一操作和把握。”黎藜说。

切实保护利用红色资源

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为解决红色资源权属不清、保护不力等问题,《规定》建立了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

黎藜说,《规定》第八条规定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对红色资源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由区县政府或市政府指定。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依法签订保护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权属的情况下成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如果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欠缺保护能力,市、区县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补偿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重新确定保护责任人。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了不可移动和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具体保护责任,第十五条规定了保护责任人在传承弘扬方面的义务;同时,规定了相关权利。

《规定》还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保护责任人的支持指导服务等职能。

突出重点

加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

“立法时,我们参考文物保护法,加强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黎藜说。

《规定》第九条明确,市、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公布,相关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并对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和相关作业提出了要求。第十条规定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原则上实行原址保护。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并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当地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还建立了拆除国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相关项目的指定收藏制度。此外,明确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强调宣传教育功能

建立传承弘扬长效机制

黎藜说,《规定》在传承弘扬长效机制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探索。

《规定》通过整合市内资源,加强传承弘扬合力。比如,建立红色资源联线保护传承机制,打造特色保护传承示范区;支持依托红色资源创建各类教育基地;鼓励建设综合性烈士陵园等红色资源设施,集中开展传承弘扬工作。第十六条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在建立红色资源传承弘扬长效机制方面的具体职责,并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同时对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机制、支持红色文艺精品、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创作生产等作出规定。第十七条对开展红色宣传教育活动的特定时间节点作出规定。

另外一方面,《规定》还提出加强与市外协同联动,扩大红色资源影响力。第十八条对建立与其他省区市红色资源协同保护与发展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对成渝地区、川渝黔保护协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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