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7月1日施行 推动建成全国一流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意义重大
用法治为全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保驾护航”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曹清尧表示,加强红色资源地方立法,发挥法规的引导推动作用,既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曹清尧认为,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地方立法,充分体现了重庆把“两个确立”的政治成果转化为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能够为全市上下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汇聚磅礴力量,解决现实中的短板、难点和问题。
“通过法治方式为全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保驾护航’,激励全市人民奋力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篇章,正当其时、非常必要。”曹清尧说。
特色鲜明
“弘扬红岩精神”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介绍,《规定》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增强地方特色,把体现重庆经验和具有重庆元素的内容纳入其中。
此次立法体现了四大特色:“弘扬红岩精神”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固化提升重庆本地经验、将重庆独有的“一一·二七”烈士殉难日纳入法规、加强川渝黔合作。
黎藜表示,将弘扬红岩精神写入法规,是红岩精神薪火相传的法制保障,必将激励一代又一代巴渝儿女秉承红岩精神,赓续红色血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重庆智慧和力量。
内容全面
“小切口”实现精准立法
黎藜介绍,《规定》准确把握红色资源的内涵和外延,将红色资源界定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资源。
目前,全国其他省市开展红色资源相关立法,均采用的是“条例”分章节的方式,而我市采用“规定”的方式。
《规定》以26条的“小体量”,通过“小切口”“小快灵”的方式,精准立法,致力解决部门众多、职责分散、监管不力等问题。通过系列条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厘清政府及相关党政部门职责。对权属不清、保护不力等问题,建立了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规定》还参考文物保护法,加强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并强调宣传教育功能,建立传承弘扬长效机制。
推动保护
建成全国一流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
数据显示,全市现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417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90处。
市文化旅游委副主任幸军介绍,随着《规定》的实施,重庆将用好保护责任人制度,强化全面保护、系统保护。到2025年,实现市级以上革命文物保护单位保存完好率达100%、区县级以下革命文物险情排除率达100%。用好支持和考核机制,强化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用好保护传承机制,强化合理运用、有效运用。
“围绕建成全国一流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幸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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