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加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可获贴息
通过修订立法的方式,重庆正在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民专业合作内部治理机制,推动合作社现代化、规范化发展。

重庆: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加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可获贴息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2-07-27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 实习生 周芷羽)通过修订立法的方式,重庆正在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民专业合作内部治理机制,推动合作社现代化、规范化发展。

7月22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对此进行解读。

作为上位法的实施办法,本次修订删除了很多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新增很多便于实施的具体规定。上位法仅规定了合作社农民成员的比例,但未规定农民成员的身份如何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成员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计入农民成员比例。《办法》还规定了已进城落户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居民加入合作社,也可以计入农民成员比例。上位法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的财产量化份额仅明确为盈余分配的依据,未对其处分作出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上述份额的转让进行了规范,还规定成员退社后应重新平均量化到其他成员。

为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办法》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善辅导员选聘、培训、考核等制度,充分发挥辅导员的指导作用,提升合作社的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领办、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人员等各类人才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保费补贴。

在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上,《办法》也作出了细致规定。

在规范成员出资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林权的剩余期限。在规范财务制度上,要求合作社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成员账户应当记载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及从合作社得到的盈余分配份额。在社务公开上,要求合作社每年定期向成员公布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成员权益,及时公布申报及实施项目、接受财政补助、接受他人捐赠等重大事项,并接受本社成员监督。在规范财产份额转让上,《办法》规定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成员不得违规转让;对他人捐赠的财产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能否转让,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在明确退社份额的处理上,《办法》规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他人捐赠的财产量化到成员账户的份额,成员退社时不予清退,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其余成员;但对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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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06:00:00 来源: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 实习生 周芷羽)通过修订立法的方式,重庆正在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民专业合作内部治理机制,推动合作社现代化、规范化发展。

7月22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对此进行解读。

作为上位法的实施办法,本次修订删除了很多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新增很多便于实施的具体规定。上位法仅规定了合作社农民成员的比例,但未规定农民成员的身份如何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成员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计入农民成员比例。《办法》还规定了已进城落户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居民加入合作社,也可以计入农民成员比例。上位法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的财产量化份额仅明确为盈余分配的依据,未对其处分作出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上述份额的转让进行了规范,还规定成员退社后应重新平均量化到其他成员。

为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办法》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善辅导员选聘、培训、考核等制度,充分发挥辅导员的指导作用,提升合作社的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领办、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人员等各类人才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保费补贴。

在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上,《办法》也作出了细致规定。

在规范成员出资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林权的剩余期限。在规范财务制度上,要求合作社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成员账户应当记载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及从合作社得到的盈余分配份额。在社务公开上,要求合作社每年定期向成员公布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成员权益,及时公布申报及实施项目、接受财政补助、接受他人捐赠等重大事项,并接受本社成员监督。在规范财产份额转让上,《办法》规定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成员不得违规转让;对他人捐赠的财产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能否转让,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在明确退社份额的处理上,《办法》规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他人捐赠的财产量化到成员账户的份额,成员退社时不予清退,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其余成员;但对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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