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规定重点管理区 每户养犬数量不超过两只
重庆将立法规范养犬行为,限制重点管理区每户养犬数量。

重庆拟规定重点管理区 每户养犬数量不超过两只

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2022-09-29

本网之前报道: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迎来二审 放任犬吠干扰他人生活被禁止

重庆将立法规范养犬行为,限制重点管理区每户养犬数量。

9月28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针对是否限制每户养犬数量、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如何推进犬只免疫登记一站式办理、细化养犬行为规范等重点问题,二次审议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超限养犬 拒不改正将没收犬只

今年7月首次审议草案时,草案未对每户养犬数量作出规定。但草案规定,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常委会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要求限制重点管理区每户养犬数量的意见较为集中。

因此,二次审议稿新增一条,提出落实中央“从严限制”要求,结合重庆城乡分区管理实际,规定“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的,每户不超过两只”,对一般管理区不作限制。

不过,考虑到部分居民对养犬的特殊需求,二次审议稿也作出例外规定: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明确约定可以饲养超过两只的,经居委会或者业委会证明,可以超过两只。

此外,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重点管理区超过限养数量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禁养犬只种类 将分别制定不同的目录

二次审议稿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种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并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公安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禁养犬只种类目录。

二次审议稿还明确,由市公安机关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养犬管理系统实现犬只登记、免疫等信息共享,推行养犬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次审议稿还新增一款规定,要求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另外,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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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07:05:15 来源:

本网之前报道: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迎来二审 放任犬吠干扰他人生活被禁止

重庆将立法规范养犬行为,限制重点管理区每户养犬数量。

9月28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针对是否限制每户养犬数量、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如何推进犬只免疫登记一站式办理、细化养犬行为规范等重点问题,二次审议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超限养犬 拒不改正将没收犬只

今年7月首次审议草案时,草案未对每户养犬数量作出规定。但草案规定,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常委会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要求限制重点管理区每户养犬数量的意见较为集中。

因此,二次审议稿新增一条,提出落实中央“从严限制”要求,结合重庆城乡分区管理实际,规定“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的,每户不超过两只”,对一般管理区不作限制。

不过,考虑到部分居民对养犬的特殊需求,二次审议稿也作出例外规定: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明确约定可以饲养超过两只的,经居委会或者业委会证明,可以超过两只。

此外,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重点管理区超过限养数量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禁养犬只种类 将分别制定不同的目录

二次审议稿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种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并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公安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禁养犬只种类目录。

二次审议稿还明确,由市公安机关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养犬管理系统实现犬只登记、免疫等信息共享,推行养犬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次审议稿还新增一款规定,要求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另外,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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