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出台《意见》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重庆市高法院制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重庆高院出台《意见》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1-03-02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2日10时讯(记者 李袅)今(2)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重庆市高法院获悉,为依法惩治破坏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安全,保障长江十年禁渔顺利有序开展,市高法院制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

 
非法捕捞案件的当事人用赔偿款购买23万余尾鱼苗增殖放流至嘉陵江(资料图)。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李袅 摄  

《意见》明确,全市法院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在严厉惩治非法捕捞等相关犯罪方面,切实发挥刑事审判惩戒、震慑、预防功能,加大对危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渔获物交易、破坏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等犯罪行为。坚持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理念,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砂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和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渎职等其他犯罪行为。

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方面,《意见》提到,妥善审理因行政机关收缴销毁处置船舶、渔具等作案工具、查处制销禁用渔具、打击渔获物非法交易利用等引发的行政案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等地下产业链和利益链。

同时,全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保障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依法审理涉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和非法捕捞刑事案件附带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在践行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方面,创新“环境司法+生态修复”审执模式,强化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有机衔接,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量刑情节,建立健全“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综合治理”案件执行督促机制。

《意见》强调,要强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配合,实现案件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全程无缝对接。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围绕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等重点任务,进一步完善案情通报、信息共享、调查协助、专家共用等协作制度,形成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强大合力。

在建立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方面,依托长江上游四省市高级法院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拓展司法协作的广度和深度。同时,构建与长江上游生物多样性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区域联动机制,聚焦长江上游非法捕捞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推动形成协同共治的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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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出台《意见》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2021-03-02 10:23:56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2日10时讯(记者 李袅)今(2)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重庆市高法院获悉,为依法惩治破坏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安全,保障长江十年禁渔顺利有序开展,市高法院制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

 
非法捕捞案件的当事人用赔偿款购买23万余尾鱼苗增殖放流至嘉陵江(资料图)。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李袅 摄  

《意见》明确,全市法院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在严厉惩治非法捕捞等相关犯罪方面,切实发挥刑事审判惩戒、震慑、预防功能,加大对危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渔获物交易、破坏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等犯罪行为。坚持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理念,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砂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和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渎职等其他犯罪行为。

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方面,《意见》提到,妥善审理因行政机关收缴销毁处置船舶、渔具等作案工具、查处制销禁用渔具、打击渔获物非法交易利用等引发的行政案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等地下产业链和利益链。

同时,全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保障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依法审理涉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和非法捕捞刑事案件附带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在践行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方面,创新“环境司法+生态修复”审执模式,强化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有机衔接,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量刑情节,建立健全“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综合治理”案件执行督促机制。

《意见》强调,要强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配合,实现案件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全程无缝对接。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围绕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等重点任务,进一步完善案情通报、信息共享、调查协助、专家共用等协作制度,形成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强大合力。

在建立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方面,依托长江上游四省市高级法院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拓展司法协作的广度和深度。同时,构建与长江上游生物多样性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区域联动机制,聚焦长江上游非法捕捞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推动形成协同共治的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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