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莽子”鱼赔2.9万元 重庆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出炉,之前备受关注的“大渡口区李某等4人非法捕捞‘莽子’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

非法捕捞“莽子”鱼赔2.9万元 重庆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1-03-16
 
鲤鱼“莽子”。图片来源:大渡口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16日18时30分讯(记者 周盈)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出炉,之前备受关注的“大渡口区李某等4人非法捕捞‘莽子’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

据介绍,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展示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成果,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经过案例征集、专家评审,永川区、两江新区、秀山县、涪陵区、綦江区、九龙坡区、南川区、巫溪县、大渡口区、荣昌区报送的“永川区某铝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案件,入选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倾倒、违法排污、违规占用林地、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多种情形,覆盖了地表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从案件承办部门、损害赔偿情形、赔偿义务人范围、鉴定评估方式、生态环境损害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和实践,为重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去年备受关注的非法捕捞“莽子”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也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4日,大渡口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大渡口公园的明星鱼“莽子”被偷走。经调查,4月23日22时许,李某等4人一起携带渔网等工具到大渡口公园鱼塘拉网偷鱼,偷走“莽子”鱼。“莽子”鱼为鲤鱼,长约1米,重约40斤,4人将“莽子”鱼杀死后丢弃。

“莽子”鱼在大渡口区公园养殖9年,是大渡口公园的名片,很多游客慕名专程到公园与其嬉戏,深受市民喜爱,具有很高的生态文化旅游服务功能价值,“莽子”鱼被偷捕事件在网络媒体上引发网民的激烈讨论,社会影响较大。

经水产养殖、生态环保专家鉴定评估,确认“莽子”鱼具有人类情感寄托的生态服务价值,经评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2.9万元。

2020年9月6日,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检察院与李某等4人经两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等4人采取货币赔偿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

2020年11月6日,赔偿义务人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至大渡口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hualongbaoliao,报料QQ:340158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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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莽子”鱼赔2.9万元 重庆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2021-03-16 18:53:29 来源:
 
鲤鱼“莽子”。图片来源:大渡口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16日18时30分讯(记者 周盈)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出炉,之前备受关注的“大渡口区李某等4人非法捕捞‘莽子’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

据介绍,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展示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成果,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经过案例征集、专家评审,永川区、两江新区、秀山县、涪陵区、綦江区、九龙坡区、南川区、巫溪县、大渡口区、荣昌区报送的“永川区某铝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案件,入选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倾倒、违法排污、违规占用林地、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多种情形,覆盖了地表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从案件承办部门、损害赔偿情形、赔偿义务人范围、鉴定评估方式、生态环境损害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和实践,为重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去年备受关注的非法捕捞“莽子”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也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4日,大渡口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大渡口公园的明星鱼“莽子”被偷走。经调查,4月23日22时许,李某等4人一起携带渔网等工具到大渡口公园鱼塘拉网偷鱼,偷走“莽子”鱼。“莽子”鱼为鲤鱼,长约1米,重约40斤,4人将“莽子”鱼杀死后丢弃。

“莽子”鱼在大渡口区公园养殖9年,是大渡口公园的名片,很多游客慕名专程到公园与其嬉戏,深受市民喜爱,具有很高的生态文化旅游服务功能价值,“莽子”鱼被偷捕事件在网络媒体上引发网民的激烈讨论,社会影响较大。

经水产养殖、生态环保专家鉴定评估,确认“莽子”鱼具有人类情感寄托的生态服务价值,经评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2.9万元。

2020年9月6日,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检察院与李某等4人经两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等4人采取货币赔偿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

2020年11月6日,赔偿义务人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至大渡口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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